众合机电: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09年12月)2010-01-04.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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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经2009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制度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 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 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大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第 1 页 共 6 页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 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 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 第 2 页 共 6 页 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 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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