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电大法理复习题小抄复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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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选择: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研究的对象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3、法学生产的 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角的法学家阶层。 4、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6、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可以比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8、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9、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 10、法的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11、法的价值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 12、法的工具性价值:(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 13、法本身特殊价值有:(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1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3) 15、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16、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17、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实现的方法。 18、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其涉及的全局、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部门原则;(2)依其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3)依其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 19、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20、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 21、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22、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 23、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24、民主一词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25、治理国家有两种;(1)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2)另一种就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 26、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条件和途径:(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27、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28、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 29、制定法律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30、划分法的部门标准和原则: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31、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32、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3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篡。 34、法的适用范围:(1)当法律关系的各方出现争执需要解决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时,(3)当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的产生和存在必须有专门机关监督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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