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黄洁洵基础班·大学学习课件第四篇大学学习课件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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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5分(折成百分制约为11分),是三大诉讼法之最。复习时注意千万别攀错“亲”,从应试角度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系远比其他两大诉讼法律制度的联系重要。 2012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新增“证据关联性审查”; 2.新增“逾期提供证据有关的例题; 3.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新增“请求行政赔偿不以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形式”、“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调整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强调“法定催告程序”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5.新增“本章阅读法律法规文件”、“本章思考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3 3 3 3 1 1 多项选择题 5 10 3 6 3 6 综合分析题 4 8 4 8 合 计 8 13 10 17 8 15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大纲要求:了解)(P283)(略)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熟悉)(P284)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解释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 【解释2】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理性”;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解释】人民法院的变更权十分有限,限于“行政处罚”,限于“显失公正”;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权限则限制极少。 【相关链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负举证责任。(2012年新增)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相关链接】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解释】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裁定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大纲要求:掌握)(P285) 1.选择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图4—1—1 【解释】一般的行政争议案件为此类型。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 图4—1—2 3.复议前置型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图4—1—3 【解释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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