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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讲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罪过:刑法所否定、谴责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行为将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2、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关系 3、罪过形式 二、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犯罪故意 一、犯罪的故意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明知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 “会发生”=必定发生或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二、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记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过失的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明文规定。 某些故意犯罪,刑法载明了特定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 1、二者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3、二者有时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 1、犯罪动机比较抽象,犯罪目的比较具体 2、一罪一目的,一罪有不同动机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有时反映的需要不一致。 5、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2、在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犯罪直接故意必然存在的重要内容。 犯罪动机的意义: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是在“情节犯”的场合。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1、客体错误 2、对象错误 3、行为性质错误 4、工具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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