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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3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13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22
4 设备隐患排查表 26
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35
6 仪表隐患排查表 42
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45
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47
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56
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59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 64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一、资质证照 1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1次/年 2 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条 1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次/年 2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保障有效落实。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8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97号 1次/年 9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10 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次/半年 11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第四十条 1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1/年 2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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