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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法律视角及检讨上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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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  提要:本文从女权主义法律的视角入手,选择三部戏剧《安提戈涅》、《窦娥冤》和《威尼斯商人》作为分析对象,分别讨论了三部戏剧中的法律问题,诸如国家法与习俗法的冲突,中国古代法文化中对法官的超人预设与其常人品格之间的冲突,同时分析了追求正义中的英雄型选择和常人型选择。在此基础上揭示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并对产生这种矛盾的话语模式进行了剖析,从而指出女权主义法学所揭示的不仅是女性的问题或法律的问题,而是整个人类文化的困境,并倡导放弃女权主义的偏狭意识,积极参与建设一种自由平等和多元并存的新文化。   将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作为法学论文所讨论的主题多少有点不易被人们所接受。这不光是因为法律的神圣与严肃和文学的随意与浪漫有着天壤之别,而且更主要的是在人们看来,法律与文学是两种不同的文本,文学源于个人创作的灵感冲动,反映的是作者的个性;法律源于集体理性所形成的“公意”,反映的是民族的精神。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借鉴,以至于形成一块迅速发展的独立的学术领地。[i]本文选择三部古典戏剧《安提戈涅》、《窦娥冤》和《威尼斯商人》作为讨论法律问题的对象。这种选择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这三部戏剧的主人公都是女性,这便于我们从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进入主题。当然,我们最后将会发现这三部戏剧有一种便于我们进行比较的内在关联。其二,之所以选择戏剧而不是小说之类的题材,是因为戏剧作为民间大众文化(public culture)更便于反映民众法律观念中的集体无意识。本文的第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女权主义的法律观;第二部分讨论了《安提戈涅》一剧,分析了国家法与习俗法的冲突;第三部分讨论了《窦娥冤》一剧,揭示了中国古代法文化中对法官的超人预设和法官的常人品格之间的冲突;第四部分讨论了《威尼斯商人》一剧,区分了实现正义的英雄型选择和常人型选择这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五部分剖析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并对造成这种矛盾的话语模式提出批评。   一   女权主义作为一种妇女解放的社会运动一般可以追溯到十八、十九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因此,妇女要求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诸如财产权、继承权和政治自由权等,于是追求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成为妇女解放的核心内容。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主张男女不平等只限于生理和心理的差别,妇女受压迫不是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因为二十世纪后半期妇女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与男性大体上已实现了平等),而是由于女性受制于男性的统治。她们认为科技的发展可以改变或弥合男性和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别而实现平等,由此兴起的女权主义法学除了关注女性普遍受害的状况,如性暴力、性骚扰和婚内强奸等问题外,还关注于人工流产、试管婴儿、基因工程和同性恋等方面的问题。[ii]但是女权主义者很快就发现,女性受制于男性的统治不光表现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文化方面,表现在文化的认知和评价方面。正如著名的女权主义者西蒙·波伏瓦所言,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造就的,也就是说,女性的“温存”、“柔顺”等一系列与此有关的角色限定不是由生理特性所决定的,而是一些成见、法律和习俗等文化观念和社会性构作。因此,“第二性”作为“女性”的替代可以弱化传统观念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各种文化限定。[iii]在此基础上,女权主义更强调创造一种独立的、不受男权文化影响的,或者说与男权文化相对应的女权文化。[iv]与此相应,女权主义法学除了“提出女人的问题”外,而且提倡女性积极地投身于司法实践中,从总体上提出一种女权主义的法律观。   女权主义法律观建立在男性和女性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基本差别之上。一般说来,这种观点将喜欢技术性差别的人描述为男性意向,而采用同情理解的人被描述为女性意向。由此形成强调逻辑推理、严格规则和自我中心的男性法律观,和强调总体理解、衡平正义和普遍关联的女性法律观。“男性法律世界观从案件的丰富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著的事实并使它们在法律上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规则之法(law by rule)-也就是规则的作用。而女性法律世界观更情愿将判决基于案件的全部情况夏洛克、安哲鲁、依莎·贝拉和特里·伊格尔顿*所持观点〖〗鲍西娅、威也纳公爵和爱斯卡勒斯**所持观点法治(government of Law)〖〗人治(government of men)形式主义〖〗现实主义法律〖〗政治学法律〖〗衡平法律〖〗仁慈法律〖〗正义规则〖〗自由裁量规则〖〗标准规则〖〗原则(如衡平准则)逻辑〖〗政策严苛的〖〗灵活的正确答案〖〗好的答案实证法〖〗自然法依先例裁定〖〗仲裁法官〖〗Qadi***,陪审团严格责任〖〗过失(不合理性)契约的客观理论〖〗主观理论客观性〖〗主观性按原则的(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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