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明考研: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真题民法部分答案解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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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明考研,创立于2006年,包揽北大行管,经济,金融,税务,新闻,法学等多专业考研第一名。

育明教育: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真题民法部分答案解析 【试题一】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请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5 分) 参考答案: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 育明教育官网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 、中传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 权、对共育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1.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 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在性质上与 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 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所以,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力不 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及专有部 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比如地基,屋顶,楼梯,走廊,电梯等。物权法规定,业 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 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力一并转让。业主依照法律、合同以及管理规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并按照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 业主的管理权。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 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第一, 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 有约束力。第二,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第三,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育明教育官网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 、中传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 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试题二】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15 分) 参考答案: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 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4。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债务人 违反了合同义务为构成要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合同没有生效(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而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致人损害,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它 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二者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不同阶段。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并 且,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之下的赔偿损失应赔偿履行利益,二缔约过失责任之下应 赔偿信赖利益。 育明教育官网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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