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改進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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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改進方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大綱 壹、研議經過 貳、承銷制度改進方案 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 肆、強化上市(櫃)後管理制度 伍、落實專家職能及建立差異化管理 陸、制度效益及推動方式 壹、研議經過 一、成立專案小組:依據本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成立「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每週定期召開會議計十六次。 二、本次已完成改革方案之重點事項: (一)承銷制度改革方案 (二)檢討改進上市(櫃)制度 (三)強化上市(櫃)後管理 (四)落實專家職能及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 貳、承銷制度改革方案 一、初次上市(櫃)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反映市場需求 二、引進初次上市(櫃)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提高承銷商配售自主性 四、承銷商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 一、 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 現況說明 採承銷價格慣用公式 較不具彈性,且承銷商專業評價功能亦未能有效發揮。 一、 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 現況說明 1.同一般交易為7%。 2.導致IPO掛牌常有連續數日漲停或跌停之情況,未能迅速反應正常價格。 改進措施  放寬初次上市(櫃)掛牌首五個營業日之漲跌幅限制。 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一)欠缺類似國外安定操作之機制。 (二)原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廉,常於掛牌後即賣出持股,造成股價下跌。 (三)缺乏誘因及機制,承銷商鮮少進行穩定措施。 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 (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 1.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協調股東提出承銷總數一定比例(上限15%)老股,供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 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 (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續) 2.IPO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 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 (二)限定特定股東出售股票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特定股東應承諾一定期間(至少三個月)不得出售持股,俾維持價格穩定。 (三)強化資訊公開 1.承銷商如擬執行過額配售者,應併承銷契約公告。 2.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承銷團因執行過額配售或自營商部門買賣發行公司股票之情況,亦應每日辦理資訊公開。 (四)分級管理 承銷商是否發揮功能穩定承銷價格,將列入券商分級管 理之指標。 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 現況說明 1.50%詢價圈購+50%公開申購。 2.50%競價拍賣+50%公開申購。 3.承銷總數未達三百萬股者,亦得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 改進措施 承銷配售選擇更自由化 除公營事業外,配售方式由承銷商自由擇定,但兼採公開申購配售者,亦不得高於20%。 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續) 現況說明 1.申購手續費每件30元,但中籤者不一定繳款。 2.影響承銷時程,且易有以人頭戶申購之不當情事。 改進措施 簡化公開申購配售 1.承銷商應對申購者預扣承銷價款。 2.申購手續費調整為每件20元。 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 (一) 承銷商常有配合大股東而作不當配售情事。 (二)承銷商須先自行認購10%~25%,導致多係賺取股票價差,而使承銷收入來源不合理。 (三)承銷商進行配售作業缺乏自律。 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 (一)增訂證券承銷商配售規範 1.採全數詢價圈購辦理者,得保留不超過20%配售給非承銷團券商之自然人客戶,且應收取圈購保證金。 2.詢圈承銷案件結束後應將配售明細等資料報公會備查。 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 (二)導正承銷配售專業化及承銷業務收費來源合理化 1.取消包銷案件承銷商應先行認購10%至 25%之規定。 2.將包銷及代銷手續費上限分別提高為10%及5%。 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 (三)加強會員自律 證券承銷商如有違反自律規定者,將由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經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主管機關。 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一) 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二) 現況說明 1.輔導期:申請上市(櫃)前一律應連續輔導滿十二個月,欠缺彈性。 2.興櫃交易期間:滿三個月即得申請,制度經驗恐有不足。 改進措施 1.取消制式輔導期間規定。 2.增加興櫃交易觀察期間:提高申請上市(櫃)要件須在興櫃交易滿六個月。 現況說明 1.組成:由內部三名,外部十二名委員組成。 2.經驗:成員多係財務、會計、法務面專家,審議過程對產業面之瞭解較不足。 改進措施 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會審酌審議委員會之定位與功能後自行決定是否保留設置,但應明確權責。 現況說明 1.獲利能力以稅前純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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