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健康问题的角度看待药品专利审查.docVIP

从公共健康问题的角度看待药品专利审查.doc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从公共健康问题的角度看待药品专利审查.doc

从公共健康的角度看待药品专利审查 作者:Carlos M. Correa Buenos Aires大学 于群译、赵军校 引言 药品专利是专利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虽然每年被核准的新化合物数量很少且有减少的趋势,但是针对已有产品的衍生物、制造工艺或者已知药品的第二用途仍然有上千件的专利申请。 由于专利享有对授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使用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来抑制竞争,从而能够制定比存在竞争产品时更高的价格。这将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专利体系也因此而存在。 正是由于专利对于竞争和药品价格的实质性影响,药品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标准就不再仅仅与专利和工业政策相关,还极大地影响着公共健康政策的实施。政策制定者和专利审查员应当清楚,专利的授权决定(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利通常被推定有效)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国人民的健康与生存。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一套用于审查药品专利中某些通用类型权利要求书的指导意见。本文回应了日益增多的有关药品专利的评论,当下的药品专利主要集中于对已知药品或工艺的细微甚至是显而易见的改变(例如,对药品已知分子的结构式、盐、脂、醚、异构体等作出的改变,两种已知药物的组合等等),但是具有药物用途的新化合物却很少,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虽然这些专利的保护力度可能很弱,甚至经过严格地审查会被无效,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专利仍然能够有效地阻止竞争,从而减少药品的供给。 认识到药品后续创新在某些实例中的重要性之后,本指导意见的宗旨在于提高专利局、公共健康和药品管理局以及社会团体在合法条件下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的能力,防止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涵盖不应获得专利独占权的主题,从而保护公众健康。本文最终希望通过重点关注经常作出不当决定的领域,以辅助国家专利局的工作,包括那些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国家专利局。推翻不当决定的复杂性和费用问题通常会对受害者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本指导意见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适用授权标准深入地分析药品专利。 首先,本文简要地讨论了TRIPS协议下WTO成员国应当允许的评价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范围。其次,本文提供了医药产品不同类别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实例、某些专利局的审查说明以及对各类权利要求书的建议审查标准。该建议标准推荐了国家层面用于评估和审查医药专利时与公共健康相关的指导意见部分。本文的总建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对具体案例做进一步分析细化,并做必要的删减,特别是在“发明”的概念以及可专利性标准等方面。最后,本文还提出了一些将公共健康相关内容整合进医药专利的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机制。 众所周知,这些议题的处理十分复杂,正如本文所列举的某些参考资料所指出的那样,其中的任何一个都需要十分详尽的操作规程。这超出了本文所能够涉及的范围,本文仅打算就相关领域的可专利性作个评述,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 本文所建议的指导意见不打算为专利申请设定新的授权条件,而是在适用普通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条件的基础上,就医药方面的创新作一些特别的考虑。 1、可专利性定义以及披露标准 “发明”的普通含义是指以新技术知识所表现出来的智力活动成果。发明就是“通过思考去创造、去产生(新方法、新器具等等)”。这一含义还说明了创造与单纯发现之间的区别,以及更概括地说明了发明与不具备创造性的主题之间的区别。 世界上的大多数专利法都没有定义什么是发明。与其说这是一个缺陷,不如说是专利法前瞻性地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所留下的余地。极个别地,某些专利法中包含了对“发明”的定义。例如,墨西哥专利法将发明定义为“为了人类的利益以及为了满足其实际需求,人所作出的所有改变自然存在的物质和能量的创造”(法第15条)。中国台北的法律将其定义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方面的高水平创造(法第19条)。这些定义都试图说明发明是基于创新,而不是对已有东西的发现。在某些解释中,能够解决问题的发现也是可专利的。 事实上,每个国家所采用的发明的定义都是明显不同的。TRIPS协议似乎也没有试图协调这些不同。协议第27.1的用语表明缔约方在其法律体系内有充分的空间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发明”作出解释,仅需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定。缔约方可以要求符合发明的定义是授予专利权的前提。 无论发明如何定义,重要的是专利应当对现有技术作出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以及用技术方法解决技术问题。 按照上述规则的解释方法,TRIPS协议还允许WTO缔约方制定自己的专利授权标准。协议27.1规定,专利“…..任何发明,不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性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权”,但并没有对如何适用这些标准给出详细的方法。 协议27.1的规定允许缔约方对可专利性规定不同的标准。对这些标准的定义中包含了制定专利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其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工

文档评论(0)

天马行空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