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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月必威体育精装版修改对照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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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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