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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 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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