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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其鋆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ppt
5.1.6 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3),并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5 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 5.2 现场勘验 5.2.1 根据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 5.2.2 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5 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 5.2.3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5.2.4 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述。 5 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 6.1 鉴定组织 6.1.1 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6.1.2 为了保证鉴定质量,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审定制。不同单位工程的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 6.1.3 (*)鉴定项目部(组)对内部争议较大又必须做出鉴定意见的内容实行合议制定案,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方案或结论性意见。鉴定合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合议决定由合议的鉴定项目部(组)集体负责,并列入鉴定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6 鉴 定 6.2 鉴定程序 6.2.1 鉴定机构对项目鉴定工作应按委托书规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期限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常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书面管理计划、流程控制程序等保证鉴定工作质量。 6.2.2 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鉴定机构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 6 鉴 定 6.2.3 (*)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鉴定机构开展每一步核对工作前,均应事先给当事人出具造价核对工作通知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6),对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6.2.4 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员宜请当事人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对当事人不予及时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可分步出具工程量计算书征询意见稿或其它鉴定内容征询意见稿等阶段性成果文件,但每一次征询意见稿均应报经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机构在每一次出具征询意见稿时,均应同时向所有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7)。鉴定机构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均应要求所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予发表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6 鉴 定 6.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先征询鉴定委托人意见,确定是否要出具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对鉴定委托人要求先出具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的,应征询鉴定委托人意见,确定是否要先报经鉴定委托人审阅同意后再交纠纷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机构在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时,还应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7),向当事人指定准确的答复期限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6.2.6 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的各方复函后,应对各方的复函意见进行认真复核、斟酌,作出完善、充分的修定,再报经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6 鉴 定 6.2.7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书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或出场接受质询的义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或出场的,经鉴定委托人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质询。 6.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作出补充鉴定意见: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 委托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
本人在医药行业摸爬滚打10年,做过实验室QC,仪器公司售后技术支持工程师,擅长解答实验室仪器问题,现为一家制药企业仪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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