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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条款制订不当引起的品质纠纷.doc

6.检验条款制订不当引起的品质纠纷 概要 2009年3月,H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和香港L企业(资源)有限公司以CFR厦门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进口智利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相应的品质条款。检验条款规定卖方提供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SGS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买方保留卸货港的复验权。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鱼粉中有大量拟白腹皮蠹活虫,于是H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决定少付部分货款,遭卖方拒绝。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9年3月6日,H国际贸易信托公司(下称“H国贸公司”)和香港L企业(资源)有限公司(下称“香港L公司”)以CFR厦门5065美元/每公吨的条件订立了一份进口3000公吨秘鲁或智利鱼粉的合同,总价款15195万美元。双方约定:买方所供鱼粉在装运港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虫、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装运期限为9年4月至5月,结算方式为托收下即期付款交单,卖方提供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SGS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如卸货港发现质量或重量指标与装运港有明显不符,买卖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H国贸公司为节约保险费用,未根据CFR条件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9年5月31日,香港L公司将3000公吨智利鱼粉由智利港口装上“CHLLENGER”轮运往中国。同年6月17日,H国贸公司收到香港L公司寄出的全套正本单据。7月20日“CHALLENGER”轮抵达厦门港。6月22日,经X动植物检疫所进行表层检疫合格,同意卸运。但卸货后,经过X动植物检疫所的进一步检疫,发现大量拟白腹皮蠹活虫。H国贸公司于6月30日传真函告香港L公司:“鱼粉发现大量拟白腹皮蠹活虫。”并决定以鱼粉生虫为由扣付货款3l万美元。香港L公司回电声明:(1)买方公司所选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因此对X动植物检疫所检疫结果不予接受;(2)在CFR合同中,买方应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单据下保证支付货款,至于货物品质问题另行解决。0年10月,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H国贸公司“以鱼粉生虫熏蒸,延误销售季节”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卖方索赔1067万美元的巨额损失。年6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代理人先后向法庭提供了200多份证据。年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以CFR贸易条件订立合同,合同中关于“鱼粉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虫”、“买方保留卸货港复检权”的约定并未改变CFR贸易条件,故原告应承担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责任。被告已充分举证证明鱼粉在智利装船时不含有拟白腹皮蠹虫,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鱼粉在智利港装船前或装船时鱼粉已生虫或有虫卵,故本案鱼粉生虫属风险责任。原告关于鱼粉生虫系品质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H国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H国贸公司负担。分析这是一起有关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商品检验条款制订不当而引起货物品质纠纷的案件。因争议标的巨大,而引起中外法律界、新闻界的注意。本案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CFR合同下,买方是否能以货物品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2)智利的官方证明是否符合买卖双方在销售确认书中所规定的证书要求。(3)X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结果是否具有证明效力。首先,本案例下的合同是CFR合同,作为“象征性”交货,卖方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支付货款,至于货物品质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另行处理。商品品质往往是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产生的根源,因此,在合同中制订好品质条款以及相应的检验条款至关重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品质交付货物,判断卖方交付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往往通过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来确定,因此,正确订立商品检验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三种做法:(1)在出口国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weightr quantity as final)。此规定的实质是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经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或数量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决定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2)在进口国目的港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1anng quality,weightr quantity as final)。此规定的实质是货物在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在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决定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于负责。(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仅作为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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