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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doc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出处:中国法院网
作者: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洪霞
内容提要:在医疗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定位与法律适用,决定着对不当医疗损害的界定和对其行为种类的划分。医疗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不当医疗损害赔偿”。不当医疗损害赔偿可因违约或侵权引起,因而这类案件应据此不同诉因分别适用一般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确定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应考虑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一对法定权利义务。
关 键 词:不当医疗损害 含义及种类 案由和诉讼时效 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一方(包括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医疗行为,造成了自己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要求赔偿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越来越多地寻求司法救济。然而,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以及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了若干问题,本文拟对其中一些易被忽视然而又特别重要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析,借以求教于各界同仁,进而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损害。不当医疗损害是医疗损害的一部分,是与合理医疗损害相对应的。我们知道,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医疗行为都具有创伤性或致损性,例如手术切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等都构成对人体健康的侵害;而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并不认为这些医疗行为构成对其身体健康权益的侵害,这部分损害被认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不违法的,所以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另一部分医疗损害却不能或不易为患者所接受,并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那些由正常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患者身体健康权益的损害称为合理的医疗损害,而将那些不能或不易被患者所接受的医疗损害后果称为不良医疗后果或不当医疗损害。
本文所称的不当医疗损害行为,从当前的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因医疗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患者造成本来不应该有的医疗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文件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标准,将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外的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件”纳入到“医疗事故”中来,这较之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属于医疗事故性质的不当医疗损害行为的范围,也为这部分受到较为严重的不当医疗行为侵害的患者及其家属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2、医疗故意行为主要表现有:A、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B、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C、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D、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和意见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行为;E、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F、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3、无明确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侵害行为。这种不当医疗损害行为主要表现为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使患者为此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该种不当医疗损害行为较难认定,有必要结合具体医疗行为、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充分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而谨慎做出(认定),避免过分保护患者的利益而损害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健康正常发展。第二类是医疗机构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因此免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因血站原因造成的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第三类是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患者不当医疗损害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医生未尽实施医疗行为前的告知义务、医疗过程中的转诊和转院的告知义务以及实施主要医疗行为后的注意事项等的告知义务,并因此给患者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医疗损害的行为。
二、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从以上关于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的分析来看,目前审理医疗纠纷通常所使用的案由,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各地法院自行较多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过失行为赔偿”、“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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