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信托王苗军:土地流转信托功能分析及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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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投信托王苗军:土地流转信托功能分析及完善】.doc

【中建投信托王苗军:土地流转信托功能分析及完善】 2014-01-19 信托行业网 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是在土地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流转。信托公司作为国内营业信托的专营机构,在开展土地流转信托过程中可发挥如下基本功能:   土地流转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的本质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而在土地流转信托中,信托公司基于持有土地权利并开展经营,同时向受益人(土地权利的基础所有人)分配受益的方式实现了土地经营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信托公司在此过程中承担相应的事物管理职能,这也是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的基础的制度安排与保障功能。   土地效益的增值功能:   通过设立土地流转信托的方式实现土地归集的目的,进而为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可通过改变土地功能,增加单位面积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实现单位面积土地效益增值目的。信托公司在此过程中承担了生产的管理与监督职责,这也是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的最直接经济功能。   经营生产的资金支持功能:   一方面信托公司可凭借金融机构的优势,为土地流转信托相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还可以为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动性支持以规避农业生产收益较慢且短期波动性较大的风险。这也是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特有的配套服务功能。   当前土地流转信托业务模式的 比较分析   中信信托发起设立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基本模式为:由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与信托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合同,再由信托公司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信托公司在获取收益后转由当地政府向农户进行分配,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信托支持,并为项目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动性支持。   北京信托发起设立的“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无锡桃园村项目”基本模式为: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财产权信托,并向农户发放土地收益权凭证,再由信托公司出租给专业合作社经营,并根据经营收益向农户分配信托收益。   上述两种模式均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且通过配套资金信托的方式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但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两种模式存在较大区别:   事务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同:信托公司在土地的归集是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设立土地流转信托的前提。在土地归集过程中,中信信托采取了“委托+信托”的模式,当地政府通过受托履行设立信托事项的方式实现了土地的归集,即在政府主导下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户向信托公司归集;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则采用了“合作社+信托”的方式,即通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归集至土地合作社名下以实现土地的归集,而政府同样在土地合作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收益的分配方式不同:在中信信托模式中,由当地政府收到相应收益后再向农户进行分配,无论是信托的设立还是收益的分配,均由地方政府代为履行,本质是一种引入了第三方机构的自益信托模式;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则以农户在土地合作社中享有的股权为基础,向农户分配受益,本质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基础上的他益信托,股权是农户获取信托收益的基础。   土地增值的方式不同:在中信信托模式中,农户获得的收益从产生根源上看,来源于改变土地功能的效益增长以及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增值收益的来源主要是基于未改变土地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而实现。   资金支持的介入深度不同:在中信信托模式中,资金信托的介入除了保障项目运行的资金需求外,还为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动性支持;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资金信托则主要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运作。   土地流转信托功能的   逐步完善   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均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也经历了从被动管理型业务向主动管理型业务发展的过程。相应的土地信托业务也势必将由以事务管理为核心的被动管理业务向以综合经营为核心的主动管理型业务发展。   首先是从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当前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中,地方政府是土地归集的主导力量,而信托公司则主要承担制度设计与安排及相应事物管理的职能。对土地流转信托而言,对土地归集及受托事务管理的主导性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城镇化及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在政府主导与推动下存在大量的土地流转需求,需要信托公司提供专业制度安排与事物管理支持,这是信托公司以自身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体现;而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信托公司的一项业务领域,单纯地承担事物管理职能不足以培育核心竞争力,且对信托公司而言经济效益不足。因而需要信托公司发挥在土地归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信托公司作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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