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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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doc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1、概念:   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前者可分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后者可分为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就是指国外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将自己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通过法律途径投向非本国进行生产、经营并由投资者对其直接进行管理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国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作为国际间接投资的国际贷款即单纯的资本输出不同。   2、法律规定: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中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正在作较大修改)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3、东莞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概况:   截止1999年6月,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2356家,实际投资金额128.54亿美元。1998年工业总产值达1048.02亿元,企业所得税3.66亿元,出口创汇60.76亿美元。到1999年6月,工业生产厂区占用土地7534.20万平方米,租赁厂房面积3118.32万平方米,每月租金2.83亿元。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港澳台经济占2786家,英、美、日、德、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外资经济占796家,1998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达179.99万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分布在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常平镇、石碣镇、附城区等镇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可从事的主要行业及其禁止与限制   1、种类: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可从事的主要行业:   A、对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从事的主要行业有工业制造业和农业、旅游、服务业等,包括:(1)、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2)、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3)、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4)、轻工业,纺纱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5)、农业,牧业,养殖业;(6)、旅游和服务业。   B、对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要规定了其设立时的批准情况 一般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审查批准:(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4)、其他情形。   C、对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1)、采用先进技校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或(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   3、禁止与限制:   A、对合营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等。   B 、对合作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及其他情形。   C、对外资企业,禁止设立(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其他行业。限制设立(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禁止与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比如外资企业就可以从事国内商业、保险等。   三、土地、厂房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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