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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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培养单位、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且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填写《云南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等,经学校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而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或者请假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期限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完成其他培养环节。 在学研究生,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期中需要离校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事假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短期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请病假,请病假应有校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要写请假条,并说明具体原由,经批准方有效。请假三天以内,由研究生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请假时间,一学期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条留存所在培养单位。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成绩考核 (一)学位必修课一律为考试,其余课程可进行考查。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考查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定成绩。 (二)学位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在记载重修后的考试成绩时,应将原考试成绩与重修后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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