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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doc
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推进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 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和《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4]8号)精神,现就2014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权限与原则
(一)自主评聘权限
根据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从2014年开始,学校各学科的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含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等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图书资料系列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将均由学校自主评聘;工程技术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原方式评审,学校在空缺岗位内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学校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在空岗数内择优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学校将在省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依据省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根据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年度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将由学校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期至本轮岗位聘任结束。从今年开始,省里不再统一组织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不再对高校教师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评聘基本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坚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二、评聘政策
(一)分类评聘
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分类管理,体现教学、科研、协同创新等工作的各自特点,实现教师个性化发展。从今年起,专任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的侧重分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个类型进行申报评聘。教师在提出评聘申请时应明确类型。
(二)评聘条件
申请教师(研究)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培训考核以及工作业绩等条件要求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4]8号)执行。其中,学位要求上,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不含艺术设计、体育学科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申报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申报副教授和讲师应具有硕士学位。1974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且45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师(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申报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申报副教授和讲师应具有硕士学位。
申请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要求,今年仍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浙江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和聘任条件的暂行规定(试行)》(浙工大人[1997]12号)执行。
(三)其它政策
1.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2.因人才流动或岗位变动,原任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不相符合的,转岗一年后应及时转聘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聘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人岗位关联度不高的从严控制;对于提交的论文、项目、课题、成果等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关联度不高的从严控制。
5.从2015年开始,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评聘考核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团结协作精神、敬业精神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倡导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克服学术上的急功近利和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或解聘已聘任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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