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内容对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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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内容对比.doc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侵权内容比对 叶月琴 一、进行侵权内容比对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分别对19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表现方式、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是当前著作权权利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最为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 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不延及创作思想。独立创作完成、思想相同的作品,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人除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材料(例如,侵权作品)以外,为重现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过程,往往还需要通过人工方式,耗费大量精力,将诉称的侵权内容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进行逐一比对,并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相应的比对结果。 可见,进行侵权内容比对,对于案件审理法院对侵权行为加以定性,同时对于进一步支持著作权人有关侵权事实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在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中经常被使用。 二、需要进行侵权内容比对的几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需要进行侵权内容比对的情形包括: (1)著作权人起诉称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未经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 (2)著作权人起诉称侵权行为人抄袭其作品。 (3)著作权人起诉称侵权行为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4)著作权人起诉称侵权行为人未经其许可而改编其作品。 (5)著作权人起诉称侵权行为人未经其许可而通过互联网传播其作品。 三、进行侵权内容比对的主体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提交内容比对结果往往有利于证明被告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对证明原告一方主张、陈述已存在侵权事实较为有利。因此,侵权内容比对的工作往往由原告一方完成。 然而,进行内容比对的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原告一方。《专利法》实施以来的二十余年中,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拿起知识产权武器以打击侵权行为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加之我国政府已加大了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的宣传力度,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管理与保护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滥用”,也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在近一阶段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在科技部的一个课题中,课题主持人就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已严重影响到中国本土企业发展的情况是明显的”。 因此,在著作权人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时,除审核著作权人的权利证明文件、审核是否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被告一方往往也主动进行侵权内容比对工作,以澄清原告一方主张的侵权事实,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此外,当原告、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存在争议时,涉案一方或双方往往会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原告诉称的侵权内容进行比对。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主动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原告诉称的侵权内容进行比对。 四、常见的五种类型作品的侵权内容比对 已有著作权侵权案例,主要集中于文字作品、平面图片广告、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以及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现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五种类型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内容比对的方式及重点作如下介绍: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即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例如小说、图书、电视剧本、电影剧本等。通常情况下,提起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一方主体主要包括创作文字作品的作者、出版文字作品的出版社、取得作者授权而登载文字作品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文字作品的比对,主要通过人工阅读的方式完成,其比对重点包括构成作品的文字、语句、段落、篇章等。比对过程中发现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存在的相同的错误,往往成为著作权人主张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例如,段平诉叶某、某出版社、昆明某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下称“段平案”)。 段平案中,原告段平主张叶某创作的《商贾将军》电视剧本,涉嫌抄袭段平独立创作的纪实作品《急公好义》,多达231处,完全相同及稍加改动的有3万余字。为此,原告段平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了逐句比对结果。所提交的部分比对内容如表一所示: 表一 段平著《急公好义》 叶某著《商贾将军》 位置 内容 位置 内容 第2页倒数14、11行 小东西怕是赶着想来吃粽粑了。 小东西怕是闻见粽粑香了。 第13页正数3行 这小东西怕是等不及,赶着来吃粽粑了 第4页倒数5行 ……书念好了,你就可以走出宣威。走出云南,去看长江,看大海,看外面的世界! 第241页正数1行 ……书读好了,你就可以走出宣威,走出我们这走不出的云南,去看长江、看大海…… 第67页正数7行 据《浦氏族谱》所载,浦氏原籍为南京山阴县柳树湾石门坝(今南京中华门外) 第244页倒数11行 来到古城南京的山阴县柳树湾石门坝(今近郊中华门外)” 第96页正数7行 孙中山先生……:如果中国每一个县都能办好一座工厂,中国富强的日子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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