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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切实解决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诉求.doc

要求切实解决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诉求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福建省建宁县1998年之前被辞退的代课教师, 对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建政办2013年(127)号及建宁县教育局的建教信(2013)6号文件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有强烈不满和异议。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的教人【2011】8号文件规定:1、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2、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4、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5、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我们原在建宁县农村偏远山区自然村代课多年,由于当时生源减少、分校合并、新的师范毕业生增多、财政不力等原因,我们在98年之前就被陆续辞退了,因为我们没有后台靠山!关系户、校级领导、村干部、公办教师的亲友家属(其中有不合格的人员)还留下继续任教。《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代课教师养老补助等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2013)127号规定只有98年上半年在册的被辞退的代课教师才能享受养老补助。为什么98年在册的、只任教一年甚至几个月的还有不合格的教师都能享受养老补助,而我们这些之前被辞退的,任教多年以及长达十余年的合格代课教师就不能享受呢?这种任何人都知道的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建宁县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却做出如此荒唐的决定,这充分说明了建宁县的领导存有严重私念、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人性化的合理解决方案。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是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是无视中央八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建宁县教育局有以下不合理的做法: 1、不公开、不公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合理。 2、违背教人【2011】8号文件。 3、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纪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教师。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教师。建宁县教育局还不断文凭达标的人担任代课教师 4、闽教师(92)092号明确要求,中函毕业生应回到原单位工作。建宁县教育局不但没有遵照执行,而是陆续辞退持有中函毕业证的教师,而后又聘用不合格的代课教师 5、教人【2011】8号文件建宁县教育局后聘用的不合格教师任教年限短能得到补偿,任教年限长且文凭达标的老师反而得不到补偿闽教师(92)092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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