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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调研座谈会,有关救灾救济科回答的几个问题:.doc
局调研座谈会,有关救灾救济科回答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救灾物资仓库和救灾物资储备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如何区分,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对我国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至少缺乏最基本的认识。理由:一是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灾害等级标准,按受灾程度划分特大灾、大灾、中小灾。中小灾由地、县一级政府负责;大灾由省一级政府负责;特大灾的救助以省一级政府负责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分级管理体制,调动省、地、县、乡各级的积极性。要求省、地、县各级财政都列救灾款预算。二是实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就是要规范救灾工作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每一级政府都有明确的领导职责,各有关部门都有详细的分工,各种救助对象都有可靠的解决办法,各项救灾费用都有合理的开支渠道,确保救灾工作有条不紊。三是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就是要促进地方各级政府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合理的资金物资储备,以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灾害,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开展救灾工作,立即按计划动用自有资金,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增强救灾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克服依赖思想,避免推诿、扯皮现象,提高救灾工作效率,有效地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四是以地方政府为主,按行政区域实行统一的组织指挥,对防灾、抗灾、救灾所需的人力、工具、器械和物资,在区域内严格服从统一调动。对来自上级和外地的支援力量同样服从区域的统一调配和使用。通过区域内统一的组织指挥,各级防灾、抗灾、救灾的措施得到快速、有效的实施。各地在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中,基本做到凡群众自己办的事不依赖国家,当地政府能办的事不依靠上级政府。
二、关于慈善募捐问题。要争取募捐免税优惠政策,涉及到慈善募捐立法问题,我们将广泛收集各地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省政府和省人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社会慈善募捐工作。据不确切消息,《广东省社会慈善募捐促进法》已经在酝酿讨论之中,这一相关法规的出台指日可待。
三、关于高明区敬老院、福利院建设问题。早在2004年,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救[2004]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敬老院建设。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要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要落实各项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2006年11月,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粤民救[2006]42号)强调:“落实乡镇敬老院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加强敬老院管理。各地要为乡镇敬老院提供必要的管理经费,并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发达地区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乡镇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切实确保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落实”。 2006年11月,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救[2006]40号)要求:“做好敬老院法人登记和等级评定工作。各地目前现有敬老院没有办理相关法人登记手续的,要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根据以上有关文件精神,高明区敬老院建设以及定性问题不难解决,关键在于高明区民政局抓好落实。
四、关于顺德区提出低保标准问题。从今年起,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区统一后,各区要加强对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调研。各地应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联合组成一个最低生活保障调研小组,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社会物价指数、城乡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等方面,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拿出符合当地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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