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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辅导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docVIP

武汉大学辅导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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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辅导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doc

武汉大学辅导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选拔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武大党字【2012】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辅导员定向生),应当从本校热爱辅导员工作、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具备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主要学生干部中择优选拔。 第三条 辅导员定向生是辅导员队伍的人才预备队。选拔培养辅导员定向生工作是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完善辅导员队伍结构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定向培养期间,辅导员定向生须顺利完成学业,并担任兼职辅导员。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定向生的工作要求是: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二)积极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积极运用新方法和新载体,拓展工作新途径,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六条 辅导员定向生的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做好教育和引导,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二)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就业指导服务、班级建设等工作; (三)协助指导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四)配合校院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配备与选拔 第七条 学校总体上按当年辅导员选聘计划的25%左右选拔辅导员定向生,原则上,院系选留辅导员定向生计划每年不超过一名。 第八条 辅导员定向生的选拔条件是: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担任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院系学生会主席、学生分团委副书记三个月以上; (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学习成绩优良、热爱辅导员职业; (四)具备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九条 辅导员定向生的选拔程序是: (一)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辅导员定向生用人申请,报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审核和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生工作部门公布辅导员定向生聘用单位和聘用名额; (三)满足选拔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所在院系审核合格后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四)根据报名情况和聘用名额组织公开选拔,包括笔试、面试和心理素质测试等环节。公开选拔小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部、研究生院、人事部和相关院系负责人参加; (五)经选拔,入围者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附后)。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辅导员定向生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是管理辅导员定向生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定向生的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定向生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定向培养期间,学校给予辅导员定向生全额奖学金、研究生生活补贴和一定的兼职辅导员工作补助,工作补助从研究生“三助”经费中列支,院系给予相应的配套。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期间,学校对辅导员定向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定向生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反定向培养协议情况的,学校将取消其定向培养资格,并根据培养协议相关条款追究责任;考核合格的,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业以后学校将录用为专职辅导员,并与其签订人事合同(与学校同期选聘辅导员办理相同人事合同)。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定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约,不得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学校取消其辅导员定向生资格,并根据培养协议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一)不能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决定;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不能履行兼职辅导员职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辅导员定向生培养协议 武 汉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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