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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杨树: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制度建设 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杨树 (长安大学材料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摘要]互联网在我国已成为了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其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不少网络侵权问题,严重影响着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本文结 合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主客体,网络侵权责任归责以及网络侵权责任抗辩 事由的分析,探讨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以期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主客体;网络侵权责任归责;网络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0)18—0105一O2 互联网的应用与推广,革新了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 式.网络这一全新的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 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资讯的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 受众间的思想交流,然而互联网飞速发展也伴随着网络侵 权问题的出现.本文结合200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主客体,网络 侵权责任归责以及网络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分析,探讨网 络侵权责任问题,以期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 序的发展. 1网络侵权责任主客体分析 1_1网络侵权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 者.网络用户——作为网络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其相关概 念来源于《电信条例》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 定》等行业条例的规定,即网络用户是指与电信,网络 传输运营机构建立了相关电信或互联网服务合同关系,并 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服务费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他们在网络 信息的传播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主 体,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 众传播的服务者,即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而网络中介服 务提供者是指向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的服务者,即网络 信息的传播平台.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又可根据中介服务性质和对所传 播信息监控能力的不同,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 提供者:前者是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 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 件账号的主体.后者则是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 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 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信息工具的主体.上 述两者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因只负责互联网接入的 设备服务工作,并未接触过网络信息,所以并不承担由网 络信息传播所引发的侵权责任,故并非网络侵权责任主 体.而后者掌控着网络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着平台的信 息,故也应视为网络侵权责任主体. 1.2网络侵权责任客体 网络侵权责任客体即网络信息的侵害对象,一般而 言,网络侵权责任客体包括以下四项: 名誉权.名誉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是指公 民和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社会评 价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站为了追求轰动效应, 提高网站信息点击率,不惜在网上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 誉,最终造成了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不公开个人生活秘密 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网络 信息对个人信息,个人活动或个人私密空间的侵犯,根据 侵权方式的不同,网络信息侵权可划分为主动侵犯和被动 侵犯.主动侵犯,即在网上描述某人的私生活,泄露住宅 的电话号码等行为;被动侵犯,是指一些人通过网络掌握 了他人在金融,医疗,税收等方面的信息记录,而后又将 其传播出去的行为.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形象通过摄 影,造型等形式客观再现的专有权利.生活中网络信息对 肖像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对涉及当事人肖像的信息图片肆 意篡改;未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在网上登载其本人的肖像图 片,随意调换信息内容,搭配图片. 着作权.着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 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 称.现实中网络信息侵犯着作权的现象相当普遍,大量商 业性网站将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信息作为其信息来源,未 经授权就将其他网站的信息资讯采集,剪辑,编写或转 发,更有甚者则直接”剽窃”其他网站信息据为己有. 这些行为表现,都是对当事人着作权的严重侵犯. 20]0.5 制度建设中国市场2010年第18期(总第577期) 2网络侵权责任归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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