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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电子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合理节省费用,更好地支持公司各部门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电子设备指固定资产类:各种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及其附属设备、打印机、网络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话交换机、各种安全保护设备及相关电子设备。
第三条 电子设备的使用、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提出,设备领用人负完全保管责任,采购、维护、调配、验收、出入库登记、设置资产标签等日常管理事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周转电子设备由信息技术处负责统一保管。
第二章 电子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购置申请。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认为确实需要新购电子设备的,可填写《耗材需求单》,报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会签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由信息技术处按季度统一协调购买,审批文件分别由申购部门、综合管理部留存。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获得供应商提供售后维修及其他服务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技术服务承诺,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与合同。所有电子设备应向有经营权的销售单位购买,所购设备的手续要齐全,价格要合理。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设专人负责电子设备的验收工作。对签署合同的设备采购,所采购的设备按照合同条款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由专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填写固定资产标签,并将标签粘贴在电子设备上,固定资产卡片应连续编号。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价值低于2000元的耐用设备进行统一登记造册,详细记录设备领用人。
第九条 公司视情况由综合管理部定期统一办理电子设备的保险。设备管理人员一旦发现设备出险,应该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索赔工作。
第三章 电子设备的使用和出库管理
第十条 领用电子设备时,领用部门必须填写《电子设备出库单》,分别由领用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完整,设备使用人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所用设备的使用人、存放地点及各项配置等。不准随意拆卸和带电移动计算机设备,不准带电插、拔、安装或更换各种联接线、缆、部件、板、卡和消耗品。要保持洁净、安全、良好的电子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电子设备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危害电子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电子设备的借用。电子设备借用须填写《电子设备借用单》,经借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后还需借用的,仍需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在3天以内的,只需在《物品借用表》上填写相关项目即可。借用设备必须按时归还,若有损坏,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处,由信息技术处负责解决处理。
第四章 电子设备的调配和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电子设备的使用效率,在领用电子设备时,综合管理部有权为领用部门调配所申请的电子设备。由申请人填写的《电子设备出库单》,分别保存在领用部门和综合管理部。
第十四条 更新电子设备时,须填写《电子设备出库单》,分别由使用部门和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处保存。设备变更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员做好设备、档案资料的交接变更手续。做到帐、卡、物保持一致。原来设备的流向在《电子设备出库单》的备注中说明。
第五章 电子设备的实物和账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设备的盘点。设备管理员须会同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类电子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向部门主管出具盘点报告,确保帐、卡、物一致。对盘点中出现的电子设备帐、卡、物不一致的情况,须查明原因,在盘点报告中明确描述。
第十六条 当员工离职时,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离职员工应交还其领用和借用的所有电子设备。由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处电子设备管理员确认账、物一致后办理入库,签字确认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管理员调离或工作调整的,应及时确定新的管理员,并办理好电子设备、账目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核查、交接手续。
第六章 电子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由信息技术处统一负责。电子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信息技术处进行维修。送到公司之外维修或请外来人员维修时,经办人员要负责送修设备的提取或监修,办理验收和财务手续等。
第十九条 送外维修的设备,原使用人应事先对硬盘重要信息进行备份。对于存储有公司机密信息的硬盘,需由信息技术处对硬盘做格式化后才能送修。
第七章 低值电子设备和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低值电子设备主要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耐用低值通信、计算机附属设备,如调制解调器、网卡、HUB、移动硬盘、便携打印机、U盘等。由信息技术处采购。
第二十一条 申购部门在领用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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