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商业登记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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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100.01.27 公司登記及認許(公司法第8章)98.05.27 登記或認許之申請 (§387) 登記申請之改正(§388) 登記之更正(§391) 登記證明書之核給(§392) 查閱或抄錄(§393) 撤銷登記之申請(§397) 規費(§438) 公司登記或認許之申請 意義: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之規定,按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事項,向主管機關所為之登記。 申請人: 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提出申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得委由會計師、律師代理之;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受理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公司登記之種類 設立登記 經理人登記 變更登記 合併及分割登記 解散登記 外國公司登記 應先經認許,於認許後 15日內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外國公司最低資本(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 50萬元;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 25萬元。 登記之時限 公司設立、解散、合併、分割、經理人、增資、減資、暫停營業等登記時限:15日內。 合併登記之種類 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 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 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延展開業登記:6 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應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1年。 外國公司之認許及登記:應先經認許,於認許後15日內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違反之罰則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之相關罰責: 初犯者 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期滿未改正者 繼續責令限期改正 按次連續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登記申請之改正、更正 改正: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改正合法後,始得登記。 更正: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查閱或抄錄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 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下列登記事項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公司名稱 所營事業 公司所在地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經理人姓名 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公司章程(×資訊網站查閱) 撤銷登記之申請 公司之解散,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其登記。 催告 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主管機關應定30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規費(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98.07.01 )-1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審查費 :$300(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150) 登記費 每$4,000 繳交 $1 登記費 登記費未達 $1,000者,以 $1,000計收 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 :每一分公司$1,000 申請設立、增資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 :$1,000 規費-2 許可審查費(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許可在臺設立分公司 ) 按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4,000繳交$1許可審查費 許可審查費未達$1,000者,以$1,000計收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許可在臺設立辦事處 : $1,000 規費-3 查閱費 :每查閱一公司$400 抄錄費 抄錄公司登記表 :每份$200;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2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100 其他事項 :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300 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資料 :電腦基本抄錄費$5,000,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納抄錄費$10 證書費 中文:每份$200;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100 英文 :每份$600;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100 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之情形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 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 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一次為限。 增加列載所營事業項目,而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免繳預查審查費。 商業登記法(98.01.21) 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商業登記 登記事項 登記程序 登記效力 登記之撤銷 違反規定之處罰 費額 適用範圍 商業登記法之適用對象,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登記之相關事宜,主要規範在商業登記法。 (§1) 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何種產業或何種業務性質均屬之。 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3) 主管機關 中央:經濟部 直轄市: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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