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调解制度的实践发展及其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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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解制度的实践发展及其借鉴意义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 廖春迎 2010年2月-6月,笔者作为北京市第一期高级司法行政人才赴美培训团一员赴美国芝加哥进行了为期16周的跟班式访问学习。在此期间,笔者就美国调解制度的实践与发展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当地的纠纷调解中心(Center for Conflict Resolution)、美国联邦司法部社区关系服务部(Community Relations Service)、美国联邦调解与调停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芝加哥律师(The Chicago Bar Association)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泛指一切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总称。在美国,谈判、调解和仲裁是最常使用的ADR 方法。ADR实际上并不特指某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是一组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仲裁等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集合。ADR当中最典型、使用最普遍的程序之一。这次美国之行有条件对美国ADR制度进行宏观的考察,囿于本人本职工作的相关性,特别对美国的调解体制进行认真客观地了解、审视和研究。 美国调解的概念与我国人民调解的概念显然迥异。在西方语境下的调解(Mediation)是指当事人在公正的无偏见的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充分交流协商,私下解决纠纷的无争斗、无约束力的程序。调停者的角色是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而不是解决方案强加。调解员不作出判决。相反,调解人将与所有各方帮助他们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家庭成员、街邻、劳资关系、同学关系以及遗嘱认证、建设合同、合伙经营争议中。而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国的调解人还兼任教育者,训诲争议双方遵纪守法。美国联邦调解与调停The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FMCS)的Jerome T. Barrett教授在他的专著中写道“在中国,解决争议的传统理念来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中国很早就采取了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孔子 (公元前 551-479年) 就崇尚自然和谐的理念,认为和谐社会就不应该有纷争,对抗性的诉讼是和谐的对立面。从两千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美国的学者认为,在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历来崇尚佛教,佛教传统鼓励通过妥协解决争端而不是强迫。在这些文化中,诉讼是最后手段,而且涉及面损失。今天在中国仍然自决和调解。大部分早期的调解模式会工作的基础纽约市的犹太社区建立了自己的调解会议华人移民成立了中国慈善协会解决家庭纠纷和社区内的。Jerome T. Barrett教授在他的书中列举了世界调解历史发展的时间表,从公元前1800年叙利亚的马里国王使用调解和仲裁的方法解决与其他王国的争议一直到二十一世纪之初,至少有72件重大事件影响并决定着美国调解制度的历史进程及演变。美国的调解制度在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其历史渊源,这些文化中存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大多在实践运用中自生自发,历史绵延却向来不为人注目。纵观世界各国调解的历史发展,无论从亚洲的中国、日本到非洲,从远东到现在的西方犹太教和基督教文化美国联邦调解与调停, 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允许行政机构可以不到联邦法院诉讼而解决争议。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斥着人权问题、反战示威、城市骚乱各种不安定因素,需要有效维系社会稳定的机制,而调解方式解决社区内冲突以及避免雇员用罢工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成功例子,使政府和公共团体看到了它在弥合因种族、阶层、性别等裂隙方面的力量和优势。为了解决社区纠纷,1964 年《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 作出规定, 美国国会要求司法部创制了社区关系服务中心(Community Relations Service),帮助解决因种族、肤色、国籍差异而引起的社区争议。进入九十年代后,调解机制在行政机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1998 年,前总统克林顿授权司法部成立ADR 综合小组,旨在协调ADR 各方面的发展,包括对该程序的内容的改进和对ADR 工作人员的培训等。近期,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准备制定一项名为“解决”( resolution) 的ADR 程序。目的在于通过调解,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同时该机构还和美国邮政部联合启动全国性的调解计划,以便让调解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系统角度来看, 1937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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