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律义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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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法律义务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王立峰 讲课提纲 义务观念史 法律义务的内涵 法律义务的设定原则 义务的冲突 引言: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Enjoy your responsibility 十八大:以德治国 世界人类责任宣言(1997) 人道 非暴力和尊重生命 公正和团结 诚实和宽容 相互尊重和伴侣关系 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1999) 第17条:在行使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时,人人单独和与他人一起均须受符合适用国际义务、由法律纯粹为保证充分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满足正当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民主社会的普遍福利所规定的限制 第18条:人人对社会并在社会内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之内人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 一、义务观念史 《释名》:“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孔子思想中的“义” 《论语·述而》说:“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论语·里仁》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与之比。” 德性论:孔子之后 孟子:“仁也者,人也” 。又说:“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秦汉之际的《礼记·大学》 :“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的“三纲领”,和“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八条目”。 唐代韩愈:传道、授业、解惑 (《师说》) 北宋周敦颐 :“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明朝王守仁:吾生平讲学,只是致良知三字。 现代新儒家代表熊十力 :体用不二,内圣外王。 义务论:荀子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 荀子之后 西汉董仲舒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仁义礼智信 ;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宋代朱熹 :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 义务的种类 罗斯的六种义务:⑴诚实、守诺与偿还;⑵感恩的回报;⑶公正;⑷行善助人;⑸发展自己;⑹不伤害他人 。 自然义务:王通会: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且庶人之职也。无职者,罪无所逃天地之间。吾得逃乎? 社会义务:子路说∶“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 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程子说∶“父子君臣,天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 柏拉图的义务观 智慧 勇敢 节制 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义务观 亚里士多德宣称:“不能认为每一位公民属于他自己,而要认为所有公民都属于城邦”。 “最优良的生活对于个人或城邦共同体而言,是具备了足够的需用的德性以至能够拥有适合德性的行为的生活”。 西塞罗的义务观 西塞罗:“事实上,生活的任何一个方面,无论是你对自己提什么要求还是与他人订立什么协议,都不可能不涉及义务,生活的全部高尚寓于对义务的重视,生活的耻辱在于对义务的疏忽。” 西塞罗认为,存在四种德性,即对真理的探索和认识;对人类社会的维护——公正和善行;心灵的伟大和坚强;行为的合宜性。 阿奎那的义务观 “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 强调公共幸福高于个人幸福 。 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只能“正当地”利用万物,而不可“妄用”万物。凡是破坏资源、暴殄天物的行为都是不合人性的行为,而保护、发展资源才是合于人性的行为。 在人与上帝的关系上,阿奎那认为作为“受造物”的人,应该对于其“造物主”有恭敬与爱慕的责任。 霍布斯的义务观 在自然状态下,人际关系是狼与狼一样的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道德义务。即使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自私的个人如何建构一个政治共同体也仍然让人心存疑虑——自由且自私的个人互相不承担义务,共同体的善就不可避免地落入自私的公民手中,则共同体的善就无从谈起。但令人好奇的是,在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之后,霍布斯并没有否定个人义务,而是强调对天赋自由的法律限制 。 洛克的义务观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 卢梭的义务观 卢梭:“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很早就意识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公民不遵守义务的恶果。他说:“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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