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义总论(新编第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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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占有得成为给付不当得利之客体,如甲将其偷来的自行车出买给乙,并为交付,后该买卖契约因意思 表示瑕疵而被撤销,甲得以不当得利请求 乙返还对该 自行车的占有;但盗赃 占有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 益的不当得利之客体,因为恶意占有人对 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的权能,欠缺权益归属的内容,他人并 没有侵害应归属于恶意 占有人的权益。①笔者认为,既然无权 占有得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即表 明无权 占有受法律的保护,得为法益。依此推之 ,恶意占有也应为法益 。盗赃 占有既为法益,自可成 为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的客体。由此观之,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在逻辑上难 以融通。同时,纵恶 意 占有人不得享有善意 占有人对占有物使用受益的权能,但 占有利益并不限于对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如时效取得、占有权利推定等均是 占有法益的内容 。对这些 占有法益,恶意 占有人也适用之 。因而, 王泽鉴先生将占有法益简单的归结为对 占有物使用收益之权能是欠缺准确的。 此外,盗赃 占有也应适用 占有权利推定,在非有本权占有人提出反证的情况下,盗赃 占有人可基 于所有的意思,推定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盗赃 占有人对 占有物的使用 收益,并不同于善意占有人对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②前者系 占有权利推定的必然,若被推定的权利包 括用益权能,如所有权 ,对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的权能当然得推定为为盗赃 占有人所享有 。但这种使用 收益只是暂时性的推定为为盗赃 占有人所享有,在本质上仍然构成了对本权占有人的不当得利,始终 还是要返还 的。但后者是法律赋予善意 占有人的一种权利,并不构成对本权 占有人的不当得利,因而 具有终局性。由此观之,从占有权利推定上看,盗赃占有可成为给付不当得利与侵害利益不当得利的 客体而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已无疑义 。论 通过上文之论述,学说上对盗赃 占有争议甚大的几个问题,已基本明了。虽然迄今为止,盗赃 占 有得否适用占有权利推定尚未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亦未见有争议者,但其涉及到盗赃占有得否受侵 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之保护。从占有制度的目的与 占有权利推定的本意来看,盗赃 占有适用 占有推 定并无不妥。从时效取得制度与占有制度的 目的价值来看,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盗赃占 有人亦可主张时效取得。但 占有的善意与否,对时效取得期间之长短意义甚大。无论是从利益衡量、 法律效果上看,还是从占有本质、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法益上看,都应当承认盗赃 占有人得享有侵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责任编辑:金 唏] [书摘]: 刑法讲义总论 (新编第2版) [日]大谷实 著,黎宏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1月版 本书是 日本 目前最畅销的刑法学教科书之一,本书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 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 学者之一,曾任 同志社大学教授、 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 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大谷刑法学的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意图超越 当代 日本刑法学中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 — 摘自该书 《译者序 (苏哲) ① 王泽鉴: 《民法物权》第二册 《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375页。 ② 善意占有人对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指善意占有人可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的权利得为 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推定其为 适法所有的权利”指依 占有权利推定规则推定的权利。但被推定的权利 内容上应当包含用益的权能,否则即便占有人 为善意,也对 占有人无使用收益的权利。参见陈华彬: 《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641.642页。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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