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农民工维权途径探析》之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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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农民工维权途径探析》之文献综述 “农民工问题”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最具爆炸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之一。农民工权利受侵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当威胁到其基本生存时,农民工终于不再选择隐忍,取而代之的就是积极寻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各种途径。从依法投诉、申请仲裁到跳楼、自杀、杀厂长等极端行为,都成为了他们在权利受损时常选择的维权途径之一。而近年来,那些激烈的“以命讨薪”行为愈演愈烈,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对于农民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选择的途径,以及基于此分析如何对农民工建立有效的维权途径问题上,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而当今理论界所存在的众多观点,基本上都是从法律、制度、组织以及农民工自身这几个角度来进行论述的。 在社会学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中被广泛运用的赋权理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无权现象,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权力重新再分配,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只能通过法律赋予弱势群体以权利。从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法律角度分析,陈民、于定勇等认为,解决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根本方法是制定一部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或“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确定农民工的产业工人地位、政治地位、应该享受的各种平等待遇。汪习根建议提升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位阶,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乔健则认为,在劳动争议中保护农民工的关键是,清理各地歧视农民工的劳动法规,恢复农民工的国民待遇。 对于农民工维权法律程序本身,郑尚元从宏观上建议,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的正确价值取向,改革和创新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法专家王全兴认为,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是阶段选择,单一劳动司法机构模式则是最终目标。于光勇在维护农民工维权制度程序上认为,应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在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的制度,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吕斌认为,有必要给予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使其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不必进行仲裁。 对于农民工维权路径的制度问题一般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切入研究而提出来的。比如,文峰认为,农民工权益问题的实质原因之一是制度变迁不均衡,农民工维权应当促进整体制度创新。在与冯先宁的合作研究中,他又明确指出,只有进行制度创新,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同时培育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由农民工参与其中的社团,才能促进农民工维权。王曦晨研究指出,在维权路径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很重要。王大中认为,流动人口维权的路径是建立制度、健全法规、完善社保,根本出路是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机制。李萌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认为,促进农民工维权应建立起由政府、工会和农民工组织三方相互协调的三方维权机制。更多的学者(如李强、杨月洁、高俊学等)认为,农民工维权难,症结是户籍制度,因而改革户籍制度及由此生发的一系列制度性约束是促进农民工维权的制度性路径。“制度说”之所以可贵,是找到了中国农民工问题的元解,但制度改革和制度影响力消解的长期性,学者们并未作进一步的研究。 从农民工维权的组织角度来讲,首先应该对工会这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者进行阐述。比如王曦晨提出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孙大雄认为,将民工组织起来,在民工中组建工会或在现有的工会组织中吸纳民工参加,是从长远上维护农民工在劳动争议中合法权益的根本之策;罗忆源从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的角度提出要发挥组织力量、加强农民工内部沟通和联系;文峰、冯先宁提出要在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同时培育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由农民工参与其中的社团,才能促进农民工维权;杨月洁提出要发挥工会等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但也有学者对农民工维权途径组织化做了其他的阐述。甘满堂认为,只有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才能保障农民工利益不会在劳动争议中被侵犯。邵华也提出建立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并适当给予“增权”,有利于聚集他们的社会资本,使他们在单个个体实施自力救济困难的情形之下,通过组织的帮助实现维权,进而通过组织预先防范以维护利益的均衡。 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探讨维权之路,黎建飞认为,举报是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最简洁的维权方式。邓可祝在相应的对策建议中提出,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其维权;刘淑华认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杨月洁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状况要得到改善,需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周斌也指出,农民工维权途径或方法也会出现自虐式反抗、对他人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等不正当或非法形为。 在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类别上讲,农民工工资拖欠仍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该问题也曾引起广泛探讨。社会学专家郑功成认为,应当通过变革看待农民工传统观、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农民工自己维权、倡导企业与雇主承担相应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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