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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摘 要
目 前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 我 国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管 理 体 制 的 缺 陷 和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的 弊 端 , 以 及 有 效 外 部 监 督 的 缺 乏 , 使 得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秩 序 比 效 混 乱 , 并 随 之 带 来 “ 执 行 乱 ” 问 题 和 加 剧 “ 执 行 难 ” 问 题 , 此 外 , 法 院 内 部 监 督 的 不 力 和 现 行 法 律 固 有 的 缺 陷 , 使 得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中 当 事 人 和 案 外 人 的 救 济 权 利 亦 无 从 保 障 。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中 这 些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使 得 人 们 迫 切 需 要 一 个 强 力 、 有 效 的 专 门 性 机 构 对 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以 求 得 司 法 公 正 。 于 是 社 会 各 界 对 于 检 察 机 关 参 与 民 事 执 行 监 督 给 予 了 高 度 的 关 注 , 并 且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开 始 逐 步 开 展 对 民 事 执 行 监 督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 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效 果 。 本 文 通 过 研 究 发 现 我 国 民 事 执 行 检 查 监 督 制 度 存 在 立 法 监 督 不 力 , 法 检 两 家 缺 乏 协 调 , 检 查 机 关 自 身 力 量 有 限 等 问 题 , 并 提 出 了 加 强 检 查 队 伍 建 设 , 加 强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外 部 的 沟 通 协 调 等 解 决 措 施 , 希 望 对 相 关 问 题 有 所 益 处 。
【 关 键 词 】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 监 督 制 度 构 建
目 录
摘 要 1
目 录 2
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1
(一)权力制约理论要求民事执行权受到监督 1
(二)司法公正要求民事执行加强外在监督 2
(三)检察监督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监督力量之一 3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源不足 4
(二)检察机关内部缺陷制约监督发展 5
(三)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对法院改进工作的后续监督 6
三、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
(一)执行难与执行乱问题无法为法院系统所能解决 6
(二)执行权滥用,亟待外力规制 7
(三)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具有其优越性 7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9
(一)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大案源 9
(二)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9
(三)加强民行科与其他处室横向沟通协调机制 10
(四)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外部的沟通机制 10
参考文献 11
一 、 我 国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6 ]
同 理 , 在 人 民 主 权 论 的 鼻 祖 卢 梭 看 来 , 国 家 成 员 之 间 的 约 定 才 是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基 础 和 合 法 性 的 来 源 。 也 正 如 密 尔 顿 所 言 : “ 组 成 一 个 社 会 或 国 家 的 人 民 , 是 那 个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威 的 来 源 , 他 们 有 靠 他 们 认 为 合 适 的 任 何 代 理 人 来 处 理 他 们 公 共 事 物 的 自 由 , 有 撤 换 这 些 代 理 人 的 个 人 或 他 们 的 组 织 的 自 由 , 在 他 们 愿 意 的 任 何 时 候 。 ” 权 力 制 约 理 论 经 过 长 时 间 的 发 展 , 最 后 被 总 结 为 三 权 平 行 制 衡 理 论 , 并 以 美 国 宪 法 作 为 经 典 蓝 本 体 现 出 来 。 可 见 , 权 力 之 间 相 互 制 约 已 经 成 为 现 代 法 治 牢 不 可 破 的 根 基 。 从 权 力 属 性 上 来 说 , 民 事 执 行 权 也 是 公 权 力 的 一 种 。 虽 然 学 术 界 对 民 事 执 行 权 的 属 性 归 属 上 有 着 广 泛 的 争 议 , “ 主 要 有 司 法 权 说 、 行 政 权 说 、 双 重 属 性 说 、 不 确 定 说 、 相 对 独 立 国 家 权 力 说 ” , 但 不 管 争 论 结 果 如 何 , 这 都 不 能 否 认 民 事 执 行 权 作 为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性 质 。 既 然 它 是 公 权 力 , 那 么 , 它 不 能 逃 脱 权 力 相 互 制 约 的 规 律 。 因 为 , 公 权 力 的 强 制 性 特 点 使 得 其 总 是 无 法 避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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