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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减免死刑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11届全国人大16次会议对13项死刑的减免,不论是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有关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死刑的减免反应了我国刑法正沿着更加人性化、国际化、和谐化的方向在发展,本文中笔者就我国减免死刑的必要性展开浅议。
关键字: 国际化趋势; 人权的保护; 贪污贿赂犯罪; 75周岁以上减免
随着11届全国人大16次会议对13项死刑的减免,不论是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有关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部分人认为,死刑的减免反应了我国刑法正沿着更加人性化、国际化、和谐化的方向在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有强烈的反对呼声出现,特别是很多网民称诸项死刑的减免“是在为贪官保命”,“是在纵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就此观点,笔者比较支持前一种说法,本文就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进行浅议。
一、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死刑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我国自奴隶社会起就存在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据调查显示,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依旧发挥着其原本应有的功能,没有因为废除了死刑,就影响到刑法在惩罚犯罪行为方面的威慑力。同时,据调查得出,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并未因此而使犯罪几率增加。相反,其在维护人权,给人以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保障方面彰显出了法治社会应有的宽容度和和谐力。因此,使得刑法保护人权的价值功能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同时,当今社会注重人权,宣扬人权,西方国家动辄拿我过的人权说事,我们一贯强调并践行我们的人权保障,那么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下,如果我们不顺应时代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在国际社会交往中的威信力,当然,最重要的落脚点是会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流于形式。因此,废除死刑,是顺应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障我国人权的应有之义。
二、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表现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时的惩罚是单纯的肉体惩罚,从刺字到凌迟,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那是旧时不文明不理性社会的惩罚方式,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死刑。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笔者认为,死刑是一种原始的肉体惩罚刑,它只是剥夺了一个人生理意义上的生存,却不见得能使其灵魂受到多大的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结果,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惩罚的最高形式不是肉体刑,而应该是精神惩罚,也就是常言所说的“生不如死”。倘若对死刑犯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三、死刑涉及到生命权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世间万物,其产生和生长,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断补充的,而其对于整个环境无任何有利作用,无疑是这个环境的悲哀和损失,单纯的制止这种损失对于整体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动作用。对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每个人生来有对社会尽义务的责任,一个死刑犯,一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都是损害而无任何益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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