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上看其价值取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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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南 大 学 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 目: 从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看其价值取向 所在院系: 法 学 院 专 业: 经 济 法 学 学 号: 1131021012 学生姓名: 邝 琼 芬 指导教师: 李伯侨 教授 2011年 10 月 9 日 从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看其价值取向 [摘 要]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效益的平衡统一,本文从界定经济法的产生这一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过程,由此进行总结、拟探究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这一研究对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及法治建设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的产生 ;价值取向;国家干预 法律的价值是法的精髓所在,是法的安身立命之本。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准确把握其价值取向有助于我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正确定位经济法,具有现实意义。我认为要探讨这一问题,必须先厘定什么是经济法的产生,正确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法学问题的基础之所在。因此本文将首先对这经济法的产生进行简单地说明。 经济法的产生之概念界定 究竟何为经济法的产生,学者们观点不一,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在古代社会,经济法包含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那时经济法就已经产生了; 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持该观点的学者提出,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如德国《碳酸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等; 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应当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出现。 我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因而赞成第三种观点。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将一条或一些经济法律的制定作为经济法产生要件明显是不可取的。当社会经济在发展中出现了某些以往法律无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时,国家制定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并形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即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于其它部门法的法的部门的地位被确立下来,才表明了它在真正意义上的产生。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过渡的必然产物,是在和平的环境中,国家顺应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调整经济管理职能,有目地立法。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此时的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 亚当·斯密经济自由放任理论主张国家仅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由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自由竞争在经历其疯狂自由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垄断,从而使整个资本主义走向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其特征是垄断的形成、经济危机的加剧以及日益突出的贫困问题,严重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即“市场失灵”现象,在这种状况下,势必要有一种力量介入经济生活才能解决以上问题,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学说受到青睐,依靠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失灵论基础上的国家全面干预主义经济思想作用于法律体系的产物。 然而任何理论似乎都不是完美的,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分”干预理论,忽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催生了“政府失灵”,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产生不单是靠哪一种学说的,国家干预在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完全干预到适度干预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尝试在“无形之手”与“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国家经济干预逐步成熟。最终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民商法和经济法所需要的文化土壤,这就使中国经济法的诞生方式和发展起点不同于西方经济法。 我国从建立之初,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是国家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当时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十分发达,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大量的行政指令对经济进行调节。然而由于计划体制的缺陷,如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从而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参与经济生活的资源配置,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了。正如著名的民法学家江平所指出:“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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