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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2015年国际商法专业考点要点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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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 论一、题型: 1、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2、多项选择题10道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3、判断题10道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4、名词解释题 5道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5、简答题 5道题每题6分共计30分 6、案例分析题 1道大题 共计10分 二、基本概念、英美法系、比较、合同与买卖等案例分析真题 三、体系:导论、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行为、国际商事争议之解决(仲裁)指定教材《》(主编,)。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沿革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包括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等。 2.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际商法中的“商事关系”: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 商事行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人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代理业、运输业、仓储业、制造业、加工业、农林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出版业、广告业、旅馆业、娱乐业、饮食业、咨询业等。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国际租赁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商事主体法:如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业登记等 2.商事行为法: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1.商法最初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 2.古代商法的代表——罗马法,古代国际商法代表之一——罗马“万民法” 古罗马时期商事法律规范也比较丰富,处理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3.现代意义的商法 (1)现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11—15世纪之间,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商人基尔特、商人习惯法得到发展。 (2)1807年,法国在拿破仑的主持下,率先制定了《法国商法典》。 (3)1897年德国颁布了《德国商法典》。 (4)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近代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于1899年颁布《日本商法典》。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5)大陆法系中,民商法分立的国家:法国、德国;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意大利、瑞士、荷兰等国。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 4.各国立法差异较大,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掀起商法国际化、统一化浪潮,出现一系列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 5.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国内——国际,再国内——再国际的历程。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商法。 一、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通常比国内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有些国际商事条约允许缔约国的当事人明示排除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产品责任、国际货物运输、票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 二、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商务活动中,因反复实践而形成,为广大国际商务当事人普遍接受,并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规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各国商法 (一)各国商法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作用 1.国际商事统一法不能完全取代各国国内商法,二者彼此影响、渗透。 2.国内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二)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以成文化、法典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法国和德国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属于大陆法系。除此之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国家也属于大陆法国家。另外,在属于英美法的某些国家中,有一些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如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在亚洲,日本、土耳其等国主动引人大陆法,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改造。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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