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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旅游法》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和政府应对措施
论文提要
《旅游法》的颁布,使旅游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厘清旅游行政管理职责,不断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
关键词:旅游法 旅游行政管理 应对措施
论文提纲
旅游市场概述。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制。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五、新形势下的旅游行政管理措施。
《旅游法》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和政府应对措施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强旅游行政管理既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旅游作为一种“走出去看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热捧。据报道,我国2012年三大旅游市场总规模超过32亿人次,比改革开放初增长数十倍。面对如此庞大旅游市场,旅游法的颁布,被认为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现已正式实施。《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旅游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厘清旅游行政管理职责,不断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
一、旅游市场概述
旅游市场,是指在旅游产品交换与服务的过程中反映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总和,通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内容。其监管工作涉及“旅游、公安、工商、交通、卫生、质检、价格、安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其中,“旅游产品”泛指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物质与精神需求而面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产品的总和。
旅游市场具有竞争性、综合性、复杂性、波动性、缺乏自律性等基本特性[1]。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仍广泛存在。一些经营主体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就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如“农家乐”中的农村房产由于缺少房产证明等文件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为了逃避税收、逃避管理而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旅游景区的“黑店”、“黑中介”等。
2.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旅游经营者针对旅游商品的异地性和游客购物的“一次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通过“掉包换货”方式欺诈游客;有的旅游经营者为了揽客,往往采取压低价格的方式经营,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损害游客利益,破坏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有的旅游经营者利用广告夸大宣传商品、景区及服务质量;有的旅游经营者巧立名目随意加价,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坑骗游客[2]。
3.不公平格式合同屡见不鲜。部分旅游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都事先提供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其条款约定的双方权责往往不对等,存在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游客违约责任、排除游客应当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等“霸王条款”。同时,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不经游客同意就擅自改变食宿、接待标准及旅游行程和景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制
第一,针对“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五个“不得”,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以及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针对旅游中的乱收费现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针对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旅游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适用于所有景区的一般规定以及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对于所有景区,强调了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要求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如果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同时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针对地方政府盲目规划旅游项目的问题,旅游法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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