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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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凡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只有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不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 当事人的这些不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他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一)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某一公民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资格可概括为以下三项: 1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3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通常不能转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4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6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7企业投资者的原告资格。 8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9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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