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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六编 继承法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学习目标 了解:法定继承的意义。 理解: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关于胎儿的继承地位。 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本章知识网络图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2.法定继承直接体现法律(国家)的意志,具有强制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立下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虽立下遗嘱,但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是仅次于父母与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因此,我国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第三节 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2、被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3、被代位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1)我国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5、代位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司考链接一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均等原则)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适当照顾原则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相互协商原则 司考链接二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酌情分配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参加任何一个法定继承顺序的继承分得遗产,也可以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单独分得遗产。 (二)酌情分配遗产的份额不受限制。 (三)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继承开始后,可独立提出请求,也可独立提起诉讼。 案例讨论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司考链接一 (多选)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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