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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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谢谢!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顺义地税局城关税务所 2014年12月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文件出台背景 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02 案例及报表填写规范 03 04 01 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闻通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 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10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4年11月21日 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1、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大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新购进的概念:“新”是指2014年后购进的全新的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时间点的确认:新购进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时间点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为准。 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对于加速折旧新策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内容 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 按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000元”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持有”是指: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扔可一次性扣除。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适用企业 规定情形 所有行业的企业 所有行业的企业 所有行业的企业 6个行业的企业 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取得时间 2014年1月1日前 2014年1月1日后 取得方式 已持有 新购进 金额限制条件 ≤5000元 ≤100万元 >100万元 固定资产种类 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研发和生产经营公共的仪器、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所得税前扣除方式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缩短折旧年限(60%)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1 2 3 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企业同时符合新、老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如符合加速折旧新政,且满足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要求纳税人: 建立台账、保存凭证留存备查、准确核算 季度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高度重视 对外宣传、对内培训 统计4季度落实情况 加强宣传辅导 季度预缴可以享受 采取事后备案管理 税务机关注意事项: 三、案例及季度报表填写规范 一、企业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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