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docVIP

乌海市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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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 2 船舶检验政务公开指南 10 船舶检验证书管理规定 21 船名、船检登记号授予申报和管理规定 24 验船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管理规定 27 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考核暂行规定 30 验船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32 船舶检验技术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使用和管理规定 40 船检公章、业务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43 图纸审批号授予规则 47 船舶检验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49 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海事局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船舶检验机构、岗位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确定船舶检验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的原则: 精简原则。鉴于我市水运不发达,船舶总量较少及地方财政困难的实际,在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上既能符合国家对船检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又不脱离地方实际,实现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把船舶检验业务作为乌海市地方海事局的内设工作职能,发挥船检机构的功能。 转变职能原则。在确定船检机构基本定位的基础上,对船检机构、验船岗位的主要职责进行科学、合理地划分,避免职责交叉、工作错位,做到权责一致。 依法授权、依法定责原则。船检机构职责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规定为我市船舶检验机构、岗位及职责分工的依据,不作为对外执法的根据,船检执法行为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章实施。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 第五条 在乌海市地方海事局内设船舶检验职能科室,在本地不设置分支或派出船检机构。 第六条 在乌海市地方海事局内设分管船舶检验的领导。由盟市交通局任命,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地方海事处备案。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主任验船师岗位1个,设内河船舶(船、机、电专业)验船师岗位3个;设内河小型船舶验船师岗位1个、助理验船师岗位1个。除主任验船师外。其他验船人员均由乌海市地方海事局聘任。 第三章 机构、岗位职责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检验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将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中国籍船舶和在本辖区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在辖区各通航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其各通航水域内设置的浮动设施的法定检验工作。 (三)乌海市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和自治区交通厅海事处的指定权限,负责辖区各类船舶、浮动设施及船运货物集装箱图纸的设计审查及批复工作,及时研究答复用户(船东、船厂、设计部门等)提出的业务问题。 (四)负责船舶、浮动设施及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及发证工作程序、图纸审查批复程序的执行,确保船舶检验质量及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 (五)负责向自治区交通厅海事处等上级机关上报在船检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范、规则、标准进行免除或放宽的请示。 (六)负责审定验船人员任职资格及聘任工作,组织对验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向自治区交通厅海事处、市交通局呈报用户(船东、船厂、设计部门等)对船舶检验机构验船人员检验异议的复议申请。 (八)负责处理检验中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定期向用户(船东、船厂、设计等部门)征求对船检工作的意见。 (九)负责船检信息数据库的采集、更新及分析处理工作。 (十)负责船检技术档案、图纸档案的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船舶的船舶名称、船检登记号的授予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和协助上级船检部门对辖区重大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受理并完成外省、区及盟市船检机构的业务委托工作。 (十四)负责对验船人员检验质量的责任追究工作。 (十五)负责船检业务各类统计报表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职位岗位主要职责: (一)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2. 贯彻国家有关船舶安全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 3. 执行检验条例、船检技术法规以及有关国际公约; 4. 加强调查研究,解决管辖范围内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 5. 督促、检查验船人员的验船工作情况; 7. 定期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水平; 8. 领导本单位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予以严肃处理; 9. 必要时参予涉及到船舶安全质量重大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船舶检验机构分管领导职责: 1. 在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所辖范围内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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