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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102-0912号片区[民乐地区]
No. LG102-0912/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龙岗102-0912号片区[民乐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
(2)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 年月
目 录
文本
1 总则 1
2 目标与定位 1
3 用地性质 2
4 开发强度 3
5 配套设施 3
6 道路交通 5
7 城市设计 8
8 地名 9
9 其它规定 12
总则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五和南路、环城南路、坂雪岗大道、南坪大道、梅观高速公路、布龙路及相邻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647.5公顷。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促进公共景观资源开放共享,倡导居住就业适度平衡。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
目标与定位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深圳中部发展轴的重要节点,以居住功能为主,兼具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休闲商业配套功能,风景怡人、和谐共存的共享社区。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以居住为主,兼具高新技术产业、休闲娱乐功能。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引导居住与就业的适度平衡;保持景观资源的公共性以促进地区活力;集中新建片区重点配置本片及周边片区紧缺的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
用地性质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绿地(G)、特殊用地(D))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开发强度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 609.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配套设施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1.5万人。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个) 所在地块号 总量 规划
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12 5 02-06、02-09、02-13、03-04、04-05、05-04、05-2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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