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现状 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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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基础。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更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必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人口的相对集中和增长,加上汽车拥有量近年来呈大幅上升趋势,交通的繁忙和拥挤随之加剧,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总量亦呈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已跃升为当代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事故猛于虎”,有识之士呼吁:道路交通整治和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那么,如何有效管理道路交通这把“双刃剑”,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享受快捷交通的同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加幸福指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众多的大大小小交通事故中,最让交通管理者头疼和受害者心痛的莫过于交通肇事者的逃逸。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处理;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及法律追究的行为。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抱着侥幸心理,置受害者生命安危于不顾,或伪造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偷偷整修车辆,毁灭证据,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针对当今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的现状,本文特从道德、法律及管理的角度作一番深入的探讨。 案件频发 触目惊心 一、先来看几宗交通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件 案例1:2008年5月20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塘溪隧道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勘查,除发现一辆被撞翻的斗车和几条斗车轮胎与地面的搓印及少许碎片外,再无它物;现场群众反映,伤者躺在公路边排水沟里,生命垂危,已被好心群众送往医院抢救,肇事司机已逃之夭夭,没有目击证人。伤者姓伍,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侦破此案,专案组民警理清重重迷雾,从案发现场遗留的一小块塑钢片入手,凭借超群的智慧和丰富的经验,经过大量的工作,终将肇事司机许某和车主唐某抓获,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但因许某的逃逸,使本来并不复杂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成了“无头公案”,公安人员为破案费尽周折,付出了不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20多天才抓到真凶,占用了警力,加重了破案成本。(《郴州日报》2008年6月23日周末版报道) 案例2:2009年4月3日19时左右,省道S213线51Km处资兴唐洞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事故,摩托车主阳某被撞伤致死,肇事小汽车逃离现场。案件发生后,资兴交警立即启动肇事逃逸案件应急预案,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兵强将分三组展开调查:一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一组对全市汽车维修点和配件店进行全面摸排;一组对医疗机构进行询问调查。一个多月过去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案件没有取得有效进展。面对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和案件的重大迷雾,办案民警没有气馁,他们暗下决心,一定要把肇事者抓获归案。在案件分析会上,分管领导结合各方面调查情况,重新调整思路,要求办案民警扩大调查范围,广泛收集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在摸排中得知,家住七里镇的段某有重大嫌疑。案发后,段某及其小汽车都不见了。正当民警准备进一步调查时,6月中旬,七里大石庵人工湖清淤现场惊现一辆小汽车。民警经过认真比对,该车正是肇事车辆,车主为段某。民警多次到段某家做思想工作,在强大的压力和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段某终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湘警网·警界新闻2009年7月21日报道)。 案例3:2010年1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梨树村村民罗四军在攸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至此,攸县交警经过半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破获“1.13”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1月13日早上7:50左右,106国道菜花坪镇苏西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攸县交警火速赶到现场,确认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肇事车辆的油漆脱落碎片与一只雨刮器片,并在死者尸体下面提取了一块号码为湘L22694的小型汽车号牌。经对该车牌信息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比对,民警发现该轻型货车有重大肇事嫌疑。经网上查询,湘L22694号车主系郴州市苏仙区廖王坪镇的罗外军。在郴州交警支队的配合下,民警找到了罗外军,据罗外军反映,2005年该车已卖给永兴县湘阴渡镇李某,警方找到李某,李某却称该车已转卖给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梨树村罗四军。攸县交警迅速查明,罗四军在事发前一天下午驾驶车辆外出后一直未归。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判断罗四军很有可能躲藏在临武县水东乡畔塘村其姐姐家。随后,办案民警驱车赶往临武县,在临武交警大队的协助下,查扣了湘L22694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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