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罚适用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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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罚适用初探 [内容摘要]对经济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针对经济犯罪的特征,依据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所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建立起对经济犯罪有效的刑罚体系,以期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是非常必要的。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关系到能否很好的调整和减少经济犯罪。本文试着从我国现行经济犯罪刑罚结构现状、关于经济犯罪刑罚适用的趋势、现行经济犯罪刑罚结构的不足、对经济犯罪刑罚修改的建议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适用? 言 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比一般犯罪更为直接、严重的破坏力。对经济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为此,针对经济犯罪的特征,依据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所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建立起对经济犯罪有效的刑罚体系,以期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是非常必要的。①而目前,世界各国几乎都处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进化阶段上。自然,就经济犯罪而言,保持一定数量的中长期自由刑,同样是完全必要的。这首先是因为财产犯罪可以通过自由的丧失来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其次,在经济犯罪中保持一定数量的自由刑,也是一般预防的需要。而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已经证明,一般预防是现实而不是幻想。 此外,保持一定数量的自由刑,也是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而言,虽然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与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都应当存在,但两者的地位又应当有所区别。无期徒刑,在死刑废除以后,成为经济犯罪刑罚结构中最严厉、威慑力最大的一种刑种,因此,对其使用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在有期徒刑的使用确实不能满足要求时,才可以动用,也就是说,在刑罚结构中,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相比应当处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而有期徒刑,由于幅度非常大,因而也就极具灵活性,对于严重性不同的犯罪,都具有极强的适应能力,自然也就毫无疑问地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 (三)短期自由刑 短期自由刑主要包括管制刑与拘役刑两种。就经济犯罪而言,管制作为一种不羁押罪犯的限制自由刑,对付流动性极强的经济犯罪以及极其狡猾的经济罪犯,其缺点更是暴露无遗。因此,笔者认为,管制刑不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出现。其次,就拘役刑而言,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有优点也有缺点。由于经济犯罪所独具的特点,实施经济犯罪的人,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和较高文化素质的人,这种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存在一种贪利的侥幸心理,而一旦被查获,并没有太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在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大,惩罚的需求不是特别强烈的情况下,出于矫正罪犯的目的将其羁押也就不是十分必要。假设强加以剥夺自由的刑罚,反而有可能使其感染监狱中的恶习,“恶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②, 不利于犯罪人以后的生活。除此之外,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往往相当隐秘,要对其进行侦查审判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如果适用短期自由刑,很可能就会出现判决作出后,先前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判决中拘役的期限,因而不得不立即释放犯罪人的情况,这无疑会有损刑罚的严肃性。拘役刑的这些缺点,决定了其不能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占有显要的地位,但是,在现阶段,完全将拘役刑从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逐出又不太现实。这是因为,罚金刑必须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而罚金刑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有时候不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如犯罪人已完全破产)。这时,往往需要考虑将自由刑替代罚金刑。而拘役刑,作为典型的短期自由刑,无疑可以起到一种替代作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拘役刑也只应当是一种替补性质的刑罚措施。也就是说,拘役刑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存在,但不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只能在罚金刑不可能使用的情况下出现。 (四)财产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由于经济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观上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经济犯罪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法方法,不仅可以打击经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还可以在经济上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 就罚金刑而言,毫无疑问,罚金刑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首先,这是由于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决定的。经济犯罪的原因,往往就是单纯为了在经济上获利。对之适用罚金刑,恰好能够打消犯罪人的这种心理,因此,不管是从报应的罪刑相适应还是从功利的预防角度出发,罚金刑对于经济犯罪都具有与其他刑种相比天然的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此外,在经济犯罪中,有相当数量的是法人犯罪,而罚金刑是处置法人犯罪的最佳手段。 至于没收财产,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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