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路犯罪案例现况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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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2003(2) 73 我國網路犯罪案例現況分析 林宜隆 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教授 paul@.tw 邱士娟 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研究生 摘要 根據 AC 尼爾森 NetWatch 調查數據顯示,至 2001 年第四季為止,以過去十二個月 內曾使用網際網路者來計算,台灣網路人口已達 829 萬人,在 ADSL 與 Cable Modem 服 務業者積極推動及線上寬頻服務的快速成長下,整體寬頻網路使用人口(不重覆計算)已 達 552 萬人,佔整體網友的 66.6%,其中仍有最多的人在學校使用寬頻上網,達 234 萬 人,其次為網咖的 177 萬人、家庭寬頻上網的 166 萬人及工作場所的 95 萬人[11]。每天 都有上萬人在使用網際網路上瀏覽網頁、進行電子商務、線上遊戲、線上聊天、傳送電 子郵件等事宜,在如此眾多的上網人口中存在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犯罪秘密?有多少是在 進行駭客行為?有多少是為了獲得金錢利益?有多少是為了線上遊戲中寶物?伴隨著 而來的網路色情、網路睹博、販賣盜拷、販賣禁藥、販賣槍械、網路恐嚇、網路誹謗、 網路駭客、電腦病毒、網路竄改等事件不一而足,加之網際網路便利性,跨國性的犯罪 集團行為,讓各類犯罪行為的偵查更加的困難,面對越來越多樣化的網路犯罪問題,對 警察機關來說更是不得不重視的主要課題。本文即針對國內網路犯罪現況及案例整理分 析,並探討各種影響網路犯罪因素間之關係,藉由概念的釐清,確實掌握研究問題的重 點,對網路犯罪問題能提出合理的解釋,個案資料庫係以 87 年至 91 年 5 月共計 68 件報 上登載或網路上下載報導所蒐集之案例相關資料整理及分析,亦是目前國內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網路 犯罪案例相關資料庫。 壹、網路犯罪之意義、類型與相關研究 1.1 網路犯罪之意義 言,有關「電腦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 與折衷說。目前我國學界通說係採折衷說[1],即認為「電腦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 的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2]。 「網路犯罪」固係屬電腦犯罪之延伸,為電腦系統與通訊網路相結合之犯罪,但相 較於電腦犯罪而言,更偏重於「網際網路」的應用,而係指具有網際網路特性的犯罪, 亦即行為人所違犯之故意或過失的犯罪行為具有網際網路特性者;就實際應用而言,亦即 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需借助網際網路方能遂行其犯罪意圖之犯罪[4,5,7],當然並非所有 犯罪都可經由電腦或網路予以實施,刑法上所謂的「親手犯」,其性質強調行為之親手 性,指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該行為始能成立犯罪[6],如重婚罪、通姦罪,即不可能成立 74 我國網路犯罪案例現況分析 網路犯罪。 1.2 網路犯罪之類型 網路犯罪的類型就技術層面而言,援引學者對電腦犯罪分類,可區分為阻害電腦網 路機能系列的犯罪及非法使用電腦網路系列的犯罪兩大領域[5,7],惟如前所述輔以對於 「網路犯罪」之定義,則其在概念應僅限於利用網際網路而具有網際網路特性者,包括 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故依網際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 可將網路犯罪分為以下三類:一、以網路空間作為犯罪場所; 二、以(網際)網路為犯罪工 具;三、以(網際)網路為犯罪客體(如表一)[4,6,7]。 表一 網路犯罪之分類及其常見類型[6] 分類標準 特點 常見型態 知悉程度 偵查難度 以網路罪空間為犯 被動性質,引誘吸引一 1 網路色情 高 低 罪場所(被動) 般人進入 2 網路援交 3 販賣盜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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