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现状分析和制度完善研究.docVIP

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现状分析和制度完善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与制度完善   关键词: 刑事立案/检察监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立案数只占实际发案数40%左右,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 [1]刑事立案中存在的“当立不立”和“不当立而立”的问题较为严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司法机关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解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的检察监督。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的立案通知不予执行,检察机关该如何继续行使检察监督权(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置之不理的情况经常发生,这里举一例为证:被告人阮某于某日晚利用看麦场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麦场取农具的同村女青年林某强奸。林某被害后当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一个人对一个人,如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被告人作出检讨而了结此案。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又转到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及时查处。公安局派人前往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故未立案。尔后,被害人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详细询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被害人告发情态自然;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撕破,手皮擦破以及裤子上附有精斑等;两家无矛盾,被害人与被告人平日来往不多,不存在诬陷的可能。因此认为,乡政府的原处理是错误的。据此,检察院再次通知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已经调查过,拒绝受理。该案例参见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事实证明,在目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性的约束手段,” [2]因而未能对刑事立案开展有力的监督、制约。如何加强刑事立案的检察监督是摆在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的性质   刑事立案是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程序的一个环节,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立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也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 [3]但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来看,还是从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立案都只能是一种具有明显程序性的启动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其本身隶属于侦查程序,并不具有一个独立诉讼程序的实质属性。   从我国立法的规定看,无法表明立案程序在立法上的独立程序地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一法条把立案与侦查看成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环节,视为一个程序。因此把立案认定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所以,笔者认为,加强对刑事立案的检察监督是加强对刑事侦查的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刑事立案这一环节的检察监督,可以实现对立案侦查程序的检察监督的完整性。   二、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的规定很不完善。对刑事立案“当立不立”的检察监督只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立案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二是如果公安机关在很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了立案,但立而不侦或者怠慢侦查怎么办?侦查工作不是机械的作业,需要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形式上的立案,实质上的久拖不办不能体现监督的效果。   对刑事立案“不当立而立”的检察监督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产生了不良社会后果。如公安机关干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以合同诈骗犯罪立案来帮助民事案件当事人追债;又如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公安机关以被执行人报案而以抢劫立案为由出面干预执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刑事立案的条件不明确,而是缺少有效的监督。   考察国外一些国家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可以发现,尽管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也不尽一致,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与控制仍然是十分有力的。   在意大利,检察院的首项职能就是主导刑事侦查,警察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指令,由检察官决定刑事侦查的进程,整个刑事立案的控制权在检察官手中。在法国,检察官兼具有司法警

文档评论(0)

bhyq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