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归属.docVIP

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归属.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归属摘 要:拘留逮捕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其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的效果,影响着惩治腐败的力度。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监督和合作,但司法实践却完全背离了其功能与价值目标。为此,非常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自侦机关完全、独立的拘留逮捕执行权。   关键词: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   一、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功能与价值目标   任何制度设计都体现一定的功能和价值。   (一)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功能。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措施的基本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惩治职务犯罪,其功能主要是保证办案安全、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能力,保障自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侦查效率。主要有以下四项功能:   1.程序保障功能。程序保障的目的是保证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顺利进行。2.保护性功能。虽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同时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事件或被他人伤害,从而保障其人身安全。3.预防再犯罪功能。拘留逮捕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采取相应的拘留、逮捕措施可以防止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进行,伪造、销毁犯罪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4.惩戒教育功能。有利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及潜在职务犯罪分子的警戒教育。   (二)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既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实现惩治和打击犯罪的目标,同时又有利于公安机关牵制检察机关,避免错拘错捕,因此立法宗旨上将检察机关自侦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促使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立法者更是希望借助公安机关专业侦查经验与设施、队伍优势,以高速快捷的方式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而提升侦查效率。   二、拘留逮捕制度设计与功能、价值目标的背离   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制度,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的决定权,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执行权,初始目标是实现检察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没能达到设计者追求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相反,该制度设计还阻碍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出现了制度设计与功能、价值目标的背离。   (一)制度可操作性差,无法借用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执行混乱,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相反,该制度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行为效率。   第一,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机构职责不清晰。公安机关内部未设专司执行的业务部门,一般是由公安局的法制科(处)负责办理拘留证、逮捕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分工 “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理应由法制科(处)派员执行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但是,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处)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基本不会派员执行检察机关的案件,只要完成了换证工作,执行就算完成。   第二,检察机关一般亲自执行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工作。由于公安机关一般仅负责逮捕证和拘留证件的办理,而缺乏动机执行逮捕和拘留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由自己执行。公安机关出具拘留、逮捕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代为执行的尴尬现实,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同时,由于公安机关执行的缺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工作缺乏效率。由于检察机关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熟悉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不熟悉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需要检察人员予以协助。从效率上看,加大了执行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执行权依附于决定权,监督制约功能形同虚设。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其立法目的是实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监督制约。其中,检察机关的决定权是本权,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是派生权,即执行权依附于决定权。实践中,检察机关将拘留、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办理拘留证、逮捕证时,公安机关一般不对拘留决定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只要拘留、逮捕决定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公安机关就开具拘留、逮捕证。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仅仅体现在形式审查上,而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法有效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相关活动。因此两大机关的分工制约只能体现为形式上的分工和制约

文档评论(0)

bhyq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