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证明标准探析(上)探讨和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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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上)   刘立霞   【摘要】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侦查结果的衡量尺度,是对侦查终结的最低要求。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固定关键的证据,案件到了起诉和审判阶段往往会因为证据的灭失而阻碍案件事实的发现,对于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是一种很高的证明标准,但其主要运用证实思维,在侦查实践中容易导致侦查机关片面取证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导致错案的发生,难以保障办案质量。本文从证伪思维的角度,提出应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批判的眼光,用证伪的思维方法,通过不断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保障侦查结论的正确性。“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单单是一个静态的标尺,也是一种指导原则,动态地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指导侦查人员在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和排除疑点,使侦查结论接受严格地验证,只有当案件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达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一、证伪思维概述   (一)证伪思维的内涵   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又称否证原则或证伪原则、猜想—反驳法,是批判理性主义的基本学说。它是英籍奥地利哲学家波普尔(KarlPoper)1934年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提出的。证伪主义主张一切知识和理论命题,如果在逻辑上能被经验证伪,那么就是科学的,否则就是非科学的;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线不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实,而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伪[1]。波普尔认为,用传统的逻辑归纳方法得出来的全称判断性的结论要得到逻辑上行得通的证实,必须收集穷尽性的事实或个案,这就需要长到无限的时间。他举了这样一个著名的例子,要证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如果想走证实之路,就必须把天下所能找得到的天鹅一网打尽地收集到面前来,才能证实是不是都是白的,这基本不可能。而如果找到一两个反例,即发现一两只天鹅是黑的,那这个结论便被推翻了,即被证伪了[2]。构成科学理论的全称命题不能必然地从单称陈述中推导出来,因为任何观察结果的陈述都是有限的,都是单称陈述,而理论假说却是一个全称陈述,全称陈述是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的“总体归纳”,无论构成确证观察的数目增加到多大,只要存在一个与理论假说不相符的事实,这个理论就立即被推翻了。但是,全称命题可以同单称陈述相矛盾,经验事实不能证实一个全称命题,却能证伪一个全称命题。因此他认为,科学法则尽管无法证实,却是可以检验的,通过对它们全面而系统地质疑,从而界定该科学法则的适用范围。   波普尔在提出可证伪性标准的同时,就预料到这一标准可能会遭到各种非难。他认为可证伪性标准最先遇到的反对意见可能是:“科学应该给我们肯定性信息,而我的建议却认为,它的特征是能够满足例如可反驳性这样的否定性要求,因此这种建议似乎有些刚愎自用。”[3]正如波普尔所说:“我经常被人误解为:主张一种以‘完全的’或‘最终的’可证伪性学说为基础的标准。”[4]为了澄清这种观点,波普尔进一步提出“可证伪度”、“确实度”等概念。在波普尔看来,可证伪度高的理论才是具有潜在进步性的理论。可证伪度越高,即潜在的排除因素越多,它所禁止的就越多,内容就越丰富,就更具有说服力和预测力,同时也更便于进行检验,断定其真伪。例如:对于一个根据以往经验总结而得到的结论,如果此时能够找到一个证伪因素,就说明此结论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并且能够找到的证伪因素越多,那么这个结论的精确度和适用范围的界定就越高和越科学。所谓确实度(DegreeofCorroboration),就是理论经受经验检验而被确证的程度。波普尔认为,如果一个理论经受住了严峻的反驳性检验,而另一个理论却未能经受住这样的检验,那么前一个理论就是一个有更高确实度的理论,从而是一个好理论。波普尔通过可证伪度和确实度这两个重要范畴,提出了评价理论或假设的两条简单而明确的标准:试把理论T同理论t进行比较,如果T比t好,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来衡量:(1)理论T的可证伪性程度比理论t高;(2)T比t经受住了更严峻的检验,即具有较高的确实度。波普尔写道:“如果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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