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及经济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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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及其经济学分析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合理使用/经济学分析/交易成本/新古典经济学   内容提要: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在经济学看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体现了著作权法实施的社会成本和收益间的平衡。其中交易成本分析方法运用于合理使用制度中,侧重于交易成本损害了自愿许可协议的达成从而导致市场失败的情形。合理使用还可以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原理分析。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原则,即著作权法不排除他人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能够保障竞争性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使用著作权作品。其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个人性使用和非直接为营利目的的使用。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如为习作而模仿一首诗、复制一个电视节目以后自己观看或者复制一篇法律论文供研究之用,都是合理使用。在数字技术环境下,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控制的影响程度更大。   一、合理使用的性质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性质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 [1]“从使用者利益的观点看,合理使用不是对著作权这一专有权的排除,而是对其最重要的限制。” [2]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方面的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就是如此。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应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中基本的抗辩理由。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四个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于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应当指出,在制度设计方面,著作权合理使用很难进行精确的“数量标准”测试,这是因为在著作权法中要确定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都认可的数量标准和程度并非易事。同一个标准在某些案件中具有适应性,但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则不一定。因此,在合理使用的具体确定上一般只能以原则性的、宽泛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判定则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即是如此。值得指出的是,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是界定合理使用的关键性因素。当能够发现或确认对市场存在潜在影响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很小。在偏重于潜在市场影响方面,合理使用被认为是著作权的“私有化”中的一个狭窄的例外,而且仅适合于市场失败的案件中。   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权利限制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一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与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两者看似相互冲突,但这种潜在的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基本的思想是,只有通过临时限制信息流动的方式,广泛传播信息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目的才能实现。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正是实现这样一个思想的机制“, 它为著作权人针对信息传播中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利益平衡的手段”, [3]确认了包含在著作权中的思想或者信息对于社会的根本利益的作用。有学者则指出“,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与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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