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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贸研究2011.2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研究 文 杰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现代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难点问题。基于 交易成本理论、法的公平与效率理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信托受托人应承担谨慎投资义务。两大法 系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无本质区别,中国应区分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分别规 定其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并依受托人投资时的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该义务。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现代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难点问题。因为谨慎投资义务 的标准直接关涉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正当,系确定受托人对投资行为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如果对此项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必将遏制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的创新热情, 或者导致受托人滥用投资信托财产的权利。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具体,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标准,这不利于我国信托投资活动的健康开展和受益人利益的有效保障,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进一步 完善的必要。 一、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界定与理论依据 (一)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界定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是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在信托财产投资过程中的运用,作为一个法律术 语,它是英美信托法的创造。长期以来,英美法系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法中,在 制定法中出现的时间较晚。以美国为例,尽管早在19世纪初期的相关判例中就有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 务,但直至1935年,对美国各州信托立法有重要影响的美国《信托法重述》才首次引人该术语(Shat- tuck,1951)。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法中没有谨慎投资义务这一概念,而是规定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何宝玉,2005)。由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范,因此,人们在讨论信 托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往往直接援引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含义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当数美国《信托法重述 (第3次)》第22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应当考虑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分配 要求和信托的其他情况,像一个谨慎投资人那样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信 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立法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同,但从内容上看,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均强 收稿日期:2010—09-17 作者简介:文杰(1976一),男,湖北公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149·-——— 万方数据 调受托人在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小心、慎重,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二)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信托受托人承担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如下: 1.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是现代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创始人科斯看来,“为了进行市场交 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 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科斯,1990),这些工作所花费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按照张五常 教授的解释,“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 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 督管理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张五常,2002)交易成本理论表明,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 律对权利义务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应该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出发,选择合适 的权利义务的初始界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钱道弘,2003)。 就信托投资行为而言,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约定而产生的 谈判成本,以及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所发生的监督成本。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谨 慎投资义务为信托当事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规则,如果没有该规则,仅凭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个案中临 时设计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规则,不仅会造成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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