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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省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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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省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 1. 进京上访到底违了什么法? 社会事件:12月21日下午,太原市委政法委新闻办公室发布新闻通报称,为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制止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对进京上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处置。(12月22日《太原日报》)。谈谈你对进京上访违法的看法? 参考答案:在信访活动中,确实有少数人违反规定进行上访,甚至有的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有的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煽动集体上访;有的为制造影响,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实施穿状衣、举标语、喊口号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上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对违法的信访行为进行处置,都是应该和必要的。可是,将所有的进京上访一律看作违法行为,进而予以严肃处置,则严重侵犯了信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 太原市这次部署对违法信访行为进行严肃处置,是“依据《刑法》、《治安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五部门关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意见》安排的。可是,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处罚法》,不管是国务院的《信访条例》,还是其它的有关规定,都没有认定一般的进京上访违法。如果山西省五部门关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意见》,将进京上访定性为违法行为,则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公民进行信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到哪一级机关进行上访,完全应由公民个人决定。尽管我们提倡逐级上访,尽管进京上访往往“越级”,可只要上访者进京后不采取过激行为,不采取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那他就没有违法,就是在依法进行信访。 将进京上访认定为违法行为,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民信访权的践踏,这样的严肃处置,只能使公民的信访渠道不畅,进而激化矛盾。或许这样的严肃处置,能使进京上访的人数一时减少,能使地方政府“不丢丑”,可它却无法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甚至会诱发群体事件发生。 2. “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 社会事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展开,“性贿赂”一词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谈谈你的观点? 参考答案:支持观点:“性贿赂”入罪具有正当基础 首先,从法律观念上看,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性回应。 其次,从法律制度上看,性贿赂入罪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严密的制度演进方向,而非倒退。性贿赂区别于通奸、性乱的独立性特征在于其负载了职务行为与性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因此,在刑法对于超越夫妻关系的双方同意的性行为的容忍度不断提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性贿赂犯罪化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制止对性伦理道德的违背,而在于遏制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弃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增设“性贿赂犯罪”后肯定会出现***作性障碍,但这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为力,消极面对性贿赂问题的理由。因为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明显”等在实践中难以量化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裁量,“性贿赂犯罪”与其他刑法规范一样,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评价,单纯在形式上为司法实践框定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反对观点: 首先,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性贿赂”之所以屡屡成功,是在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控。真正需要预防和惩治的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而不是在于惩治“性”本身。 其次,从法律制度发展上看,通奸等一些男女之间的性违法行为从刑法中剔除出去了,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一个制度性的进步表现。然而“性贿赂”一旦入刑,那实际上是一个刑法制度的倒退。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作运用中,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在目前的贿赂犯罪中,刑法规定对贿赂犯罪的定罪处罚是以一定财物的价值、价格甚至是使用价值作为定性定量的依据的。即使可以在基本的财物性贿赂犯罪之外,另行规定增加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作中,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与否,这是一个价值评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量化的。 3. 没有公平的“连坐” 社会事件:最近,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联合宝鸡市公安局发出《通告》指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期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组织交通违法当事人所属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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