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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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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园地· 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吴 云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交通肇事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推定有着诸多不合理性,应采用拟制说;通过对 逃逸的法律性质和主客观方面的分析,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是合理的;交通肇事逃逸中的共 同犯罪宜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共犯。 关键词:交通肇事;推定;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罪;共犯 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8-0116-08 交通肇事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国内对该罪的研究颇多,研究领域涉及交 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的设置、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逃逸行为的认定、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事故 责任书能否作为直接确认交通肇事罪依据等,而对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推定、逃逸责任到底是 定罪要件还是量刑情节及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等方面存疑较多,本文对此作一探究。 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推定 (一)推定概述 外国司法判例、教科书及论著对“推定”下过不同的定义。如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1349 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这是在法律上最 早使用“推定”一词,并给予定义。戴维·M·沃克认为,在证据法中,推定是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 实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1 在确定推定的范围时,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都主张推定应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 上的推定。大陆法系德、日两国诉讼理论仅在广义上承认事实上的推定,而认为狭义上的推定 2 仅仅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推定。 在是否存在不可推翻的推定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法将法律推定分为不可动的推定和可 动的推定。前者是指不能够用反证推翻的推定,如用书面损害他人名誉的,推定为有损害他 人之故意。可动的推定即可用事实推翻的推定,如无罪推定。理论界还将推定分为结论性推 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等四种。其中结论性推定是不能用证据加以反驳 的,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后三种推定则均可经提供证据而被推翻。 我国的《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没有“推定”这个条目。我国现行法律虽有推定的实质内 容,但也没有使用“推定”一词。我国学者邓子滨先生认为,可以暂且假定“推定”一词是随着清 末沈家本修律引入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观念而逐渐丰 作者简介:吴云,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16 3 涵的。 我国有学者认为,推定即法律上的推定,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一定的事实,应当假 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认为推定即使具有合理性,也并非都符合实际,理应允许反驳、争议,举证 责任由提出反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否定者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就排斥其 适用,而确认由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刑事推定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对于一些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特殊案件,为惩治犯罪,实 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案件事实推定,并以此为依据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借 以免除公诉方的举证责任,使案件不因公诉方不能举证而得不到处理,可以保证惩治犯罪的 需要。 (二)交通事故认定中的推定的不合理性 1、推定本身具有局限性 推定是基于甲事实与乙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在法律上确定乙事实得因于甲事实的真实 而为真实的一种假定。甲事实为基础事实,乙事实为推定事实,确认推定事实的存在必须基于 它与基础事实之间的客观存在的常态联系;甲事实存在,乙事实很可能存在,甲事实不存在, 乙事实很可能不存在。但仅有根据经验法则而来的常态联系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中间必须有 一个“假定”,即要有一个超理性的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思考,有一个由“此质”到“彼质”的创造 性飞跃。 推定的适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技术性手段为刑事证明引入,难以摆脱证明结论天生具有 或然性的特点。第一,作为推定适用前提的经验规则具有局限性。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 在常态联系,从概率论的角度看,就是在多种可能性中的择优选择,即对最大可能性的选择。 然而,即使承认我们可以根据经验规则在各种可能性中做出最优选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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