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下自然人流动和我国国际劳务输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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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与劳务输出 的相关分析 小组成员: 2楠 2 毅 2云 2飞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 二是部门协议, 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是指一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它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境内向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专家教授到国外讲学、作技术咨询指导,文化艺术从业者到国外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等等。 GATS具体条款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第一,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理论分析。 自由化并不总是双方受益,世界福利也不一定提高。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大多数部门是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新型服务业表现出较强的规模报酬递增,而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实力较强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新型服务业,如果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完全自由化,拥有比较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将失去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带来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散失和福利的下降。基于此,在GATS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自由化的争论与妥协结果为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二,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和“有条件”争论。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从GATT中搬过来的,是GATS中的一般义务原则,但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有条件的,这通过其豁免清单反映出来。由于考虑到:一是世界各国服务业发展相当不平衡,而服务领域中很多敏感的、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有关民族道德文化的市场是不允许其它国家轻易进入的,加之服务行业具有高垄断性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完全无条件”在服务贸于中还不太可行;二是承诺高的成员国反对承诺低的成员国免费“搭便车”,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多、更深的服务市场,就利用豁免清单来作为谈判的手段。 第三,市场准入的困境。 市场准入是各成员国承担的特定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是对各国服 务贸易水平不平衡的承认的表现。出于竞争、国内保护、文化因素、国际安全等原因,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进入。所以,市场准入是以“肯定清单”的形式作出具体承诺,并分为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可根据各成员方实际情况,确定市场准入的部门和开放到何种程度。对于不太愿意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讲,这些条款对其是极为有利的,但对需要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说,该如何应对来自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保护主义压力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的困境。 第四,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究竟如何定位。 最惠国待遇是进入市场时的公平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进入市场后的公平待遇问题。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烈谈判,最终GATS把国民待遇准则以“肯定清单”的方式提供具体承诺。不过,如何定位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因为:一是对敏感的、涉及到国家经济与国防安全等行业,各国政府对内、外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一视同仁;二是由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包含公平竞争,一成员方可能会将两者联系起来,借由国民待遇的不公要求另一成员方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三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实行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资、技术、人才等,如果取消超国民待遇怎样确保不会影响经济变动等。 第五,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照顾的义务条款缺乏硬性规定。 GATS的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要帮助和鼓励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要给予特别不发达国家特殊照顾。这些承诺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但大多只是形式上的优惠,只是一种政治意义的照顾,没有硬性规定措施的承诺并未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多大作用,并没有真正帮助到发展中国家。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在GATS目标宗旨下,通过多轮谈判,为发展中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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